黑龍江省縣、社兩級選舉工作試行細則

1980年7月5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縣、社兩級選舉工作試行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7.05
  • 實施時間:1980.07.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三章 培訓骨幹,第四章 宣傳教育,第五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第六章 選區劃分,第七章 選民登記,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九章 選舉代表,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具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選舉工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選舉法》,充分發揚民主,做好宣傳工作,使選民認識選舉的重要意義和做法,自覺地行使民主權利,選出好的代表,調動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進社會主義四個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第三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的選舉工作步驟,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建立選舉機構,制定工作計畫,劃分選區,培訓骨幹;第二階段,學習和宣傳《選舉法》,開展宣傳教育;第三階段,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第四階段,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選舉代表。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四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選區設立選舉辦事處。一個系統、單位、街道、生產大隊劃分兩個以上選區的,可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第五條 縣級和公社、鎮的選舉工作同時進行時,公社、鎮選舉委員會同時是縣級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公社、鎮不另設選舉縣級代表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公社、鎮單獨進行選舉時,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不成立選舉委員會,可在縣級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指導公社、鎮的選舉工作。
第六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和其他有關方面協商推選,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員會)通過。
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由轄區內各有關方面協商推選,由鎮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員會(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員會)批准,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未成立前報革命委員會)備案。
縣(區)、公社(鎮)所屬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由五至九人組成,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由轄區內各方面推選的代表組成,報經選舉委員會批准。
選區選舉辦事處由三至七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選區內選民推選,報經選舉委員會批准。
第七條 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組,負責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具體事宜。辦公室的負責工作人員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任命。
第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選舉委員會主任,必須由實行民族自治的少數民族幹部擔任;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有其他民族適當的名額。
第九條 縣級以下選舉委員會的任務:
(一)在所轄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選舉法》和本試行細則,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組織選舉宣傳活動,按照國家法律,向選民解答有關選舉問題;
(三)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
(四)指導選民登記和複查選民資格;
(五)規定公布選民名單的時間和選舉日期;
(六)處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七)組織各選區提名推薦、討論確定代表候選人,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和代表候選人情況,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組織宣傳代表候選人;
(八)審查選舉結果,經審定代表選舉合法後,頒發代表當選證;
(九)受理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控告和檢舉,對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承辦上級選舉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選區選舉辦事處的任務:
(一)指導選民小組的工作;
(二)培訓本選區宣傳員;
(三)組織選民學習《選舉法》和有關選舉工作的規定,做好選舉宣傳教育工作;
(四)辦理選民登記,領導選民資格審查小組,進行選民資格審查,填發選民證,按照選舉委員會規定時間,張榜公布選民名單;
(五)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情況並組織討論,匯總選民對代表候選人的意見,向選舉委員會匯報;
(六)講解選舉程式,負責投票選舉具體事務的準備;
(七)組織選民參選,統計選票,匯報選舉結果;
(八)承辦選舉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選舉工作全部完成後,選舉工作機構即行撤銷。撤銷前應將有關選舉的全部檔案、表冊、印章交本級檔案部門存檔。

第三章 培訓骨幹

第十二條 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選舉委員會均應抽調一定數量的領導幹部和足夠數量、有一定民眾工作經驗、能力較強的工作人員,組成選舉工作隊,協助基層做好選舉工作。
第十三條 層層培訓選舉工作骨幹。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主要培訓本級下派的工作隊和人民公社、鎮選舉工作機構負責人。人民公社、鎮和各系統,主要培訓本級選舉工作隊和生產大隊、街道、單位選舉工作負責人。生產大隊、街道、單位培訓具體工作人員和選舉工作宣傳員。
第十四條 培訓骨幹應按選舉工作步驟,堅持一步一訓的方法,反覆學習《選舉法》和有關政策、規定,使參加培訓的人員提高對選舉工作的認識,明確政策和選舉的步驟、方法,認真做好選舉工作。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選民登記前,要集中一段時間,組織選民反覆學習《選舉法》,並通過各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張旗鼓地向選民宣傳選舉的重要意義,講清實行縣級直接選舉和差額選舉的必要性。達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宣傳時著重講清搞好選舉,一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大事,二能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政權建設,三能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加速四化建設,提高民眾對選舉的認識。
第十六條 宣傳教育要貫穿選舉的全過程,按照選舉工作步驟,一步一宣傳,步步深入。選民登記階段,應著重宣傳什麼人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什麼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講清選民不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還有對代表的監督權和罷免權。代表候選人提名階段,應著重宣傳提名推薦方法和選什麼人當代表,講清代表的先進性和廣泛的代表性,講清差額選舉的好處。選舉代表階段,應著重宣傳選好代表的重要性,講清選好代表同選好各級領導班子、加強政權建設的關係,使每個選民都珍視自己的選舉權利,熱情參選。
第十七條 組織宣傳隊伍,每個選民小組至少應有二名宣傳員,經過培訓,確定崗位,明確任務,進行宣傳。宣傳教育的內容要針對實際,有的放矢,力求做到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重點突出。通過宣傳使選民都明了選舉的意義和《選舉法》中的主要規定,懂得選舉的基本程式,自覺地參加選舉的各項活動。

第五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根據《選舉法》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原則,同時要考慮到有利生產、工作和代表的廣泛性,分別定為:
(一)市: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二百七十五人;人口超過三十萬不足六十萬的,選代表二百七十五人至三百七十五人;人口超過六十萬不足一百萬的,選代表三百七十五人至四百三十五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四百九十五人。
(二)市轄區: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二百五十五人;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四十萬的,選代表二百五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過四十萬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三百五十五人。
(三)縣:人口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九十五人至一百九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三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九十五人至三百零五人;人口超過三十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三百零五人至四百零五人;人口超過五十萬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四百八十五人。
(四)人民公社: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三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三十五人;人口超過三萬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一百七十五人。
(五)鎮: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五萬的,選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二十五人;人口超過五萬不足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二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五人;人口超過十萬的,選代表最多不超過一百七十五人。
第十九條 市、縣以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確定,應報請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未成立前為革命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的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應按照《選舉法》第十條規定的原則分配。城鎮人口和鎮數特多的縣,農村代表名額不及一半時,為了照顧農村各條戰線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農村代表名額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二十一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公社、鎮機關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單獨或聯合劃分選區的,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要同所在地一般居民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大體相等。
第二十二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屬於上級管轄的機關和較大企業(包括農林企業)、事業單位,應選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根據實際情況,經過協商,分配適當的代表名額。
人民公社、鎮轄區內的屬於上級管轄的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選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亦可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領導的縣,只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不選舉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由市直接領導的人民公社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公社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和團以上駐軍單位,應選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市轄區、縣人大常委會(人大常委會未成立前由革命委員會)同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協商確定各駐軍單位的具體名額,按軍隊選舉辦法自行選舉產生。駐軍單位不選舉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武裝警察和公安消防隊,按領導系統劃分選區,參加地方選舉。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五條 選區的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和補選、撤換代表,並要和代表名額分配同時考慮。選區不宜過大,一般能產生一至三名代表為宜。
第二十六條 農村選區,選舉縣、自治縣的代表,可以幾個生產大隊聯合劃分,人口多的生產大隊或者人口少居住比較集中的人民公社,可以單獨劃分,社直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可以聯合劃分,也可以同所在地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舉人民公社的代表,可以幾個生產隊聯合劃分,人口多的生產隊或人口少的生產大隊可以單獨劃分,社直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可以按單位或系統劃分,也可以聯合劃分。
城鎮的選區,選舉市轄區、縣、鎮的代表,可按生產單位、工作單位、系統和一個街道辦事處單獨劃分或者幾個單位、幾個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有的單位也可以同附近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較大的單位也可以劃分幾個選區。
第二十七條 縣、社兩級選舉同時進行,一般應當劃分兩套選區。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八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縣、社兩級選舉同時進行的,以選舉公社代表的選區進行登記。選民登記要做到不錯、不重、不漏,使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選民登記結束後,應按選區或單位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張榜公布選民名單,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九條 選區設立選民資格審查小組,負責本選區選民資格的審查。縣和公社、鎮選舉同時進行,以公社代表的選區進行選民資格審查。選民資格審查小組成員,由選區辦事處確定。
對於剝奪或停止行使選舉權利者,應報選舉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複查。
第三十條 選民登記,可以設立登記站,也可以按戶進行。職工憑職工名冊登記。城鎮居民和農村社員有戶口的,憑戶口冊登記,沒有戶口的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登記年滿十八周歲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當地選舉委員會確定的選舉日期為標準。
第三十二條 選民名單公布以後,發現漏登的選民應當給予補登,並發給選民證。
第三十三條 選區可本著便於生產、工作和選民活動的原則,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選民推選。選民小組範圍不應過大,一般二、三十人左右為宜。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條 提名推薦和討論確定代表候選人階段,應分為三步進行:第一步,提名推薦和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二步,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並公布名單;第三步,宣傳正式代表候選人,進行投票準備,選舉代表。
第三十五條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要向選民深入宣傳《選舉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六條至二十八條的規定。講清提名方法和差額規定;講清代表條件,保證把真正能夠代表人民利益的優秀人物選出來;講清人民代表大會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
第三十六條 提名推薦、討論協商和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均應充分發揚民主。參加提名推薦、討論協商或者進行預選的選民,應占全體選民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三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應當堅持自下而上提名。候選人提名推薦方法,一是選民小組和單位討論提出。二是一人提出三人以上附議。三是各黨派、各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出。各黨派、各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能過多。
第三十八條 各方面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均應報給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匯總,並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以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為準,下同),於選舉日前二十天以選區為單位公布。
第三十九條 選區對公布的代表候選人,要按選民小組,組織選民按照差額選舉的規定,反覆討論,充分協商,經過几上幾下,代表候選人仍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一倍以上時,應進行預選。
第四十條 進行預選的選區,選舉委員會要首先確定依法應選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然後進行預選,並以獲得票數較多的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前五天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確定以後,應以各種形式組織代表候選人和選民見面,使選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選人。
第四十二條 各黨派、團體和選民在選舉日前,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實事求是地宣傳代表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應將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自然簡歷和主要事跡等印發到選民小組進行宣傳。

第九章 選舉代表

第四十三條 做好投票選舉的宣傳、組織和其他準備工作,使選民踴躍地參加選舉。
第四十四條 選票上代表候選人的名次,按姓氏筆劃順序排列;經過預選確定的,按照得票多少順序排列。
第四十五條 投票選舉,可按選區召開選舉大會或者按選區設定若干個投票站進行。選民要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投票。對確因病殘不能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派出流動票箱進行選舉。流動票箱必須有監票人參加,並應和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投票箱同時開箱計票。對因事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各選區應事先進行登記,由本人委託投票人,並經選區辦事處認可,發給委託書,由受委託人代為投票選舉。
第四十六條 選舉大會或投票站,由選舉委員會指派工作人員主持。選舉工作人員對參選的選民查驗選民證進行登記,憑選民證當場發給選票,並講解投票的注意事項,指導選民有秩序地進行投票。
正式代表候選人,不得擔任本選區投票選舉的工作人員。
第四十七條 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者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直到選足應選名額為止。
第四十八條 對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時,應按照多數選民的意見,可以在沒有當選得票較多的代表候選人中確定,也可以重新醞釀提名。另選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也應按多於應選名額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九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確定投票有效後,按選區進行計票,填寫選舉結果記錄單,由監票人員簽名,連同選票一併送交選舉委員會或選舉委員會指定的派出機構,由選舉委員會依法確定當選的代表是否有效,並向選民公布。當選的代表,由選舉委員會頒發當選證書。
第五十條 選舉代表的選票要由本級主持選舉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封存,待召開人民代表大會一個月後銷毀。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在實行過程中,國家如有新的規定,均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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