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1983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9.28
  • 實施時間:1983.09.28
目錄,一、選舉委員會的設定和職權,二、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三、選區劃分,四、選民登記,五、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六、選舉程式,七、各少數民族的選舉,八、解放軍駐川部隊的選舉,九、對破壞選舉的制裁,十、附則,

目錄

一、選舉委員會的設定和職權
二、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三、選區劃分
四、選民登記
五、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
六、選舉程式
七、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八、解放軍駐川部隊的選舉
九、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十、附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一九八0年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四川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了修訂、補充,制定本細則。

一、選舉委員會的設定和職權

第一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級)設立選舉委員會,分別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下同)領導下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選舉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和代表性人物組成。縣級選舉委員會九至十五人,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鄉級選舉委員會七至十一人,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名,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組織民眾學習、貫徹執行《選舉法》和本實施細則,制訂選舉工作計畫,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二)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三)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做出決定;
(四)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
(五)規定選舉日期;
(六)制定選票和投票辦法,主持投票,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頒布代表當選證書;
(七)縣級選舉委員會負責指導鄉級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配備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辦公室可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調研組等機構。各組的職責是:
秘書組:負責上下聯繫,安排會議,收集情況、整理材料,管理財務,印發選民證、選票和各種表冊、證書、資料、刻制印章,辦理文書檔案等項工作;
組織組:負責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等項工作;
宣傳組:負責組織宣傳力量,編印宣傳資料,開展宣傳活動;
調研組:負責調查研究,檢查《選舉法》和本細則的執行情況,接待來信來訪,辦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鄉級選舉委員會也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區公所和其它單位設立選舉指導辦公室,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轄區內的選舉工作。各選區設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必要時可在選區內設選舉指導站,指導選民小組工作。
鄉級選舉委員會可在選區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

二、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六條 根據《選舉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參照轄區總人口,農村、城鎮人口和單位的多少等狀況確定代表名額。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五十萬的,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四十五名;
人口超過五十萬不足一百萬的,二百四十五名至三百八十五名;
人口一百萬以上的,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名。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不足十萬的,三十五名至七十五名;
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五十萬的,七十五名至二百五十五名;
人口超過五十萬的,二百五十五名至四百五十五名。
(三)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在二十萬以下的,不超過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四十萬的,不超過二百五十名;
人口在四十萬以上的,不超過三百五十名。
(四)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三十至八十名,最多不超過一百名。人口特少的鄉,可以低於三十名。
第七條 代表的名額,應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城鎮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於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調整農村、城鎮每一代表的人口比例時,市、州所屬縣(市),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方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加具意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地區所屬縣(市),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方案,直接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先進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機關幹部、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歸僑、台灣同胞。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民主人士都應有適當的代表名額,代表中婦女應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條 按選區分配代表名額時,農村、城鎮選區一般可按人口數分配;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的選區,可按實際情況,由選舉委員會和這些單位的選區協商確定。

三、選區劃分

第九條 選區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區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
第十條 選縣代表時,在農村,一般一個鄉、民族鄉為一個選區,也可以幾個村(生產大隊,下同)劃分一個選區;鄉、民族鄉的直屬單位、場鎮可以單獨劃分選區,也可以與所在村聯合劃分選區。在城鎮,同按系統或居住狀況劃分選區,有農業生產單位的可單獨劃分選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分配有代表名額的,其單位人數與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當時,可以單獨劃分選區,選民特多而代表名額也較多時,可根據情況劃分若干選區,選民特少而又需要產生代表的單位,也可以按居住區域或幾個條件相同的單位聯合劃分選區。
第十一條 選鄉、民族鄉代表時,一般一個村為一個選區。人口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也可劃分幾個選區。鄉、民族鄉的直屬單位和場鎮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或與所在村聯合劃分選區。
第十二條 選鎮代表時,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機關、學校、企業事業組織可以按系統或單位劃分選區,也可以按居住區域劃分選區。
第十三條 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駐地在其它市的轄區內的,其所屬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參加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所在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十四條 駐在鄉、民族鄉、鎮的不屬於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凡到選舉日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式、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應登記為選民。每個選民只能登記一次。
第十六條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予登記。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應予登記。
(一)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五)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第十八條 各選舉指導站或選民小組應確定一至二名登記員,負責選民登記工作。
第十九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在所在單位登記;農村人口和場鎮居民按常住戶口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人在本選區,戶口不在的,可以由原戶口所在地出具選民資格證明,在本選區登記;也可回原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人長期外出,戶口在本選區,仍在本選區登記。
已經辦了戶口遷移手續,尚未入戶的,可以在新遷地登記為選民;人還未走的,仍在本選區登記。
第二十一條 集體外出職工,無法回來參加選舉的,可以轉移選民關係,就地登記參加選舉;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或單獨設立投票站;也可以委託其他選民代為登記,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 外流人員,經所在單位或家屬多方尋找,仍無下落者,暫不登記。
第二十三條 選民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在選區或選民小組張榜公布,並發給選民證。
選舉前,如有遺失或損壞選民證的,經所在單位或有關人證明,可以補發。
第二十四條 選民名單公布後,在進行正式選舉前,遷出本選區的,徵得本人同意後,可以到新遷地也可在遷出地參加選舉;死亡的,應當減去;新遷入而未在其它地方登記過的,可以登記為選民,補發選民證,參加本選區選舉。
第二十五條 經醫生診斷證明或民眾和親屬公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進行登記。

五、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縣、鄉兩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充分發揚民主,尊重選民的意願,切實保障選民的民主權利。
第二十七條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選民小組進行。任何選民提名,有三人以上附議就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但每一選民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在提名推薦時,應當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縣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幹部,經選舉委員會徵得原單位選民和調入單位的同意,可以到其它選區參加選舉。
第二十九條 選區將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匯總,上報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或者增減,並由選舉委員會將所有候選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式、工作單位、職務等基本情況,於選舉日前二十天分別在各選區張榜公布。
第三十條 在提名推薦的基礎上,各選區按照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經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集中多數選民的意見,提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經過反覆討論協商,所提代表候選人名額按規定差額數仍然過多,必須進行預選時,可用無記名投票進行預選,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於選舉日前五天公布。
第三十一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同時進行選舉的,其代表候選人應當分別提名推薦,分別討論協商,分別張榜公布。
第三十二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應當運用各種形式將他們的基本情況向選民介紹,有條件的應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六、選舉程式

第三十三條 在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規定一個選舉日。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如果一天時間投票確有困難時,可以把投票時間延續到第二天;個別困難較大的地方,經縣級選舉委員會批准,也可以延續到第三天。
第三十四條 縣、鄉兩級選舉,本著有利於生產、工作和方便民眾的原則,可同時進行。但應分別印製選票,分別投票。各選區可以分設若干投票站,由選民在選舉日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投票,也可以召開一個或幾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
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主持人,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委派。但本選區代表候選人不能主持本選區的選舉。
第三十五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代寫人必須完全按照選民本人的意願填寫。
選民在選舉期間因病殘臥床不起或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或口頭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一個人代投的票不能超過三張。
本細則第十七條所列人員參加選舉,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挽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或者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第三十六條 選舉日前,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核實選民人數,選舉日能夠參加投票的人數,代為投票的人數和不能參加選舉的人數。
第三十七條 正式選舉代表前,選區從選民中推選總監票員、總計票員各一至二人,監票員、計票員若干人。本選區代表候選人不能擔任監票員、計票員。
第三十八條 選票由選舉委員會統一制發。選票應加蓋選舉委員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並由監票員在選民證上加蓋“已選”印章。
選舉前,選舉主持人應向選民講清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監票員應當眾檢驗票箱,然後加封,進行投票。
在一個選區如需兩天或三天投票時,對第一天和第二天的選票,必須由監票員、計票員清理計算後,當眾封存,妥為保管,不得作弊。
第四十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員、計票員當眾開箱計票。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應重新投票選舉;票數少於或等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清點選票時,要注意清理廢票,把無效票剔出,然後計算有效票上每個代表候選人所得票數。
遇到所投選票是否有效的疑難問題時,由選區的選舉主持人和監票員、計票員共同研究決定;選區決定不了的,報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計票結束後,各投票站或選舉大會主持人、總監票員、總計票員將計票結果上報選區,由選區匯總每個代表候選人所得票數,超過全選區選民總數(不是參加選舉人數)半數以上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本選區過半數選票的才能當選。
第四十二條 當選代表不足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可以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另選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仍按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確定。另選後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 當選代表,由本級選舉委員會審查核實無誤後,張榜公布,並由選舉委員會或委託選區發給當選證書。

七、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四十四條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應按照《選舉法》第四章的各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各自治州、自治縣制定或者公布選舉檔案、選民名單、代表候選人名單,印製選民證、選票、代表當選證書和刻制選舉委員會印章,以及開展宣傳等,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第四十六條 自治州、自治縣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因情況特殊需要採取變通辦法的,由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解放軍駐川部隊的選舉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川部隊代表的選舉,應按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規定辦理。

九、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四十八條 為保障選民行使選舉權利,對於選舉活動中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應按《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十、附則

第四十九條 凡《選舉法》和《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的條文,本細則沒有列入的,均按《選舉法》和《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