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1980年8月3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縣、社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8.03
  • 實施時間:1980.08.03
一、選舉機構的設定和任務
二、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三、選區劃分
四、選民登記
五、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
六、選舉程式
七、少數民族地區的選舉
八、軍隊的選舉
九、其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選舉機構的設定和任務
第一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級)、人民公社(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縣級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九人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人民公社(以下簡稱社)、鎮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的產生,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未建立人大常委會的由本級行政機關邀集各黨派、各部門、各有關方面人士進行具體協商,提出名單報上級人大常委會(或行政機關)批准後,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未建立人大常委會的,由本級行政機關)公布。
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大常委會(未建立人大常委會的受同級行政機關)領導。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
(一)宣傳、組織民眾學習、貫徹執行《選舉法》和本實施細則;
(二)制訂選舉工作計畫,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三)分配代表名額,劃分選區,規定選舉日;
(四)指導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制發選民證;
(五)指導提名推薦、協商確定、公布代表候選人;
(六)制訂選票和投票辦法,主持投票,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七)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控告、檢舉事項;
(八)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行政機關)報告有關選舉工作的情況;
(九)縣、社兩級同時進行選舉時,縣級選舉委員會負責指導社(鎮)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下設辦公室,配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抽調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一般可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指導組。各組的職責範圍是:
秘書組:負責上下聯繫,安排會議,收集情況、整理材料,管理財務,接待來信來訪,印發各種表冊、證書、資料,刻制印章,辦理文書檔案等項工作;
組織組:負責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等項工作;
宣傳組:負責組織宣傳力量,編印宣傳資料,開展宣傳活動;
指導組:負責調查研究,檢查《選舉法》和本細則的執行情況,指導選舉工作。
社(鎮)選舉委員會也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開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區和其它單位設立選舉指導辦公室,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轄區內的選舉工作。各選區設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必要時選區下設選舉指導站,指導選民小組工作。
社(鎮)選舉委員會,必要時,也可在選區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
二、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六條 根據《選舉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參照總人口,農村、城鎮人口和單位的多少等狀況確定:
(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不足二十萬的,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五十萬的,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四十五名;
人口超過五十萬的,二百四十五名至三百八十五名,最多不超過四百五十名。
需超過上述代表名額的,經市、州人大常委會或地區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省選舉委員會批准。
(二)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不足十萬的,三十五名至七十五名;
人口超過十萬不足五十萬的,七十五名至二百五十五名;
人口超過五十萬的,二百五十五名至四百五十五名。
(三)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人口在二十萬以下的,不超過一百五十名;
人口在二十萬以上的,不超過二百五十名;
人口在四十萬以上的,不超過三百五十名。
(四)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
三十至一百名。
第七條 代表名額的分配,應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分配,城鎮人口特多或特少的縣,需要調整農村、城鎮每一代表的人口數比例時,由縣人大常委會(或行政機關)提出方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或行政機關)批准,並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代表的方面,要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廣泛性和先進性。工人、農民應占多數,知識分子(包括科技、文教、衛生等)、機關幹部、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歸僑、台籍同胞、各界愛國人士都應有適當的代表名額。代表中婦女應有一定的比例。
第八條 按選區分配代表名額時,農村、城鎮選區一般可按人口數分配;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地所屬單位的選區,可按實際情況,由選舉委員會和這些單位的選區協商確定。
三、選區劃分
第九條 選區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區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選區不宜過大,也不宜過小。
第十條 選縣代表時,一般一個公社為一個選區,也可以幾個生產大隊劃分一個選區。公社的直屬單位以及場鎮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或與所在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區。在城鎮,可以按系統或按居住狀況劃分選區,有農業隊的可單獨劃分選區。機關和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分配有代表名額的,其單位人數與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大體相當時,一般可以單獨劃分選區。選民特多而代表名額也較多時,亦可根據情況劃分若干選區。選民特少而又需要產生代表的單位,可以按居住區域或幾個條件相同的單位聯合劃分選區。
第十一條 選公社代表時,一般一個生產大隊為一個選區。人口多或居住分散的生產大隊也可劃分幾個選區。公社的直屬單位和場鎮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或與所在生產大隊聯合劃分選區。
第十二條 選鎮代表時,街道居民按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系統或單位劃分選區,也可以按居住區域劃分選區。
四、選民登記
第十三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凡到選舉日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應登記為選民。每個選民只能登記一次。做到不重、不錯、不漏。
第十四條 選民資格審查,按省選舉委員會《關於選民資格審查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各選舉指導站或選民小組應確定一至二名登記員,負責選民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在所在單位登記;農村社員和場鎮居民按常住戶口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人在本選區,戶口不在的,可以由原戶口所在地出具證明,在本選登記;也可回原戶口所在地進行登記。
人長期外出,戶口在本選區,仍在本選區登記,如不能回來參加選舉,經過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也可由選舉委員會出具證明,讓其在外地參加選舉。
已經辦了戶口遷移手續,尚未入戶的,可以在新遷地登記為選民;人還未走的,仍在本選區登記。
第十八條 集體外出職工,無法回來參加選舉的,可以轉移選民關係,就地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或單獨設立投票站;也可以委託其他選民代為登記,代為投票。
第十九條 外流人員,經所在單位或家屬多方尋找,仍無下落者,暫不登記。
第二十條 選民名單經選舉委員會審查確認後,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在選區或選民小組張榜公布,並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一條 選民名單公布後,在進行正式選舉前,遷出本選區的,徵得本人同意後,可以到新遷地也可就地參加選舉;死亡的,應當減去;遷入的,可以登記為選民,補發選民證,參加本選區選舉。
第二十二條 經民眾和親屬公認或醫生診斷證明無法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間歇性的精神病患者,應當進行登記。
五、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確定
第二十三條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應使選民知道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和提名推薦的方法,充分發揚民主,自下而上,由選民推薦,不得強迫命令、把持包辦。
第二十四條 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以選民小組進行,任何選民提名,只要有三個以上選民附議就可以作為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在提名推薦時,要負責介紹候選人情況。
第二十五條 縣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幹部,經選舉委員會徵得原單位選民和調入單位的同意,可以到其它選區參加選舉。
第二十六條 選區將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匯總,上報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將所有候選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等情況,於選舉日前二十天分別在各選區張榜公布。
第二十七條 在提名推薦的基礎上,各選區按照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經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自下而上,几上幾下,集中多數選民的意見,提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經過反覆討論協商,所提代表候選人名額按規定差額數仍然過多,必須進行預選時,可用無記名投票進行預選,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為序,未經過預選的按姓氏筆劃為序,於選舉日前五天公布。
第二十八條 縣、社(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同時選舉時,其代表候選人應當分別提名推薦,分別討論協商。
第二十九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公布後,應當運用各種形式將他們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向選民介紹,有條件的應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做到知名、知人、知情。
第三十條 在一個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規定一個選舉日。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和企事業單位特多的城市,如果一天時間投票確有困難時,可以把投票時間延續一天,不超過兩天。在一個選區如需兩天投票時,對第一天的選票,必須由監票員、計票員清理計算後,當眾封存,妥為保管。
六、選舉程式
第三十一條 縣、社(鎮)兩級選舉,按有利於生產、工作,方便民眾的原則,可同時進行。但應分別印製選票,分別投票。各選區可以召開一個或幾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也可以分設若干投票站,由選民在選舉日規定的時間內按其方便的時間進行投票。
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的主持人,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委派。但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主持本選區的選舉。
第三十二條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代寫人必須完全按照本人的意願填寫。如果因病殘臥床不起或因公外出不能親自參加投票的,可按照本人的意志,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必須經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認可。
第三十三條 選舉日前,選區選舉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核實選民人數,選舉日能夠參加投票的人數、代為投票的人數和不能參加選舉的人數。
遺失或損壞選民證的,經所在單位或有關人證明,可以補發選民證。
第三十四條 正式選舉代表前,選區從選民中推選總監票員、總計票員各一至二人,監票員、計票員若干人。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擔任監票員、計票員。
第三十五條 選票由選舉委員會統一制發。正式候選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正式候選人,按得票多少為序排列)。選票應加蓋選舉委員會印章,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選民憑選民證領取選票,參加選舉,並由監票員在選民證上加蓋“已選”印章。
選舉前,選舉主持人應向選民講清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總監票員應當眾檢驗票箱,然後加封,進行投票。
第三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由監票員、計票員當眾開箱計票。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少於或等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清點選票時,要注意清理廢票,把無效票剔出,然後計算有效票上每個代表候選人所得票數。
對於發生選票是否有效的疑難問題,應由選舉主持人和監票員、計票員提出意見,報選舉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計票結束後,各投票站或選舉大會主持人、總監票員、總計票員將計票結果上報選區,由選區匯總每個代表候選人所得票數,超過全選區選民總數(不是參加選舉人數)半數以上的,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本選區過半數選票的才能當選。
第三十九條 當選代表,由本級選舉委員會審查核實無誤後,張榜公布,由選舉委員會委託選區發給當選證書。
第四十條 當選代表不足應選名額時,對不足的名額,應進行另選,另選的代表候選人,經過選民協商同意,可以在沒有當選而得票多的候選人中確定,也可以另提代表候選人。另選的代表候選人名額仍按超過應選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確定。
另選後仍未選足代表名額的,是否再選,應當徵求選民意見,如大多數選民不願再選,經選舉委員會同意,作缺額處理。
七、少數民族地區的選舉
第四十一條 各少數民族地區的選舉,應按照《選舉法》第四章的各條規定辦理。
各自治州、縣由於條件不同,對一些問題的處理,在不違背《選舉法》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由州人大常委會(或行政機關)確定變通辦法,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
第四十二條 各自治州、縣制定或者公布選舉檔案、選民名單、代表候選人名單,印製選民證、選票、代表當選證書和刻制選舉委員會印章,以及開展宣傳等,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第四十三條 在民族雜居、散居地區,各民族都要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對人口少的民族要按《選舉法》的規定予以照顧,人口特少的民族也應有代表一人。
八、軍隊的選舉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川部隊參加選舉的辦法,應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規定精神辦理。
九、其他
第四十五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於選舉活動中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應按《選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通過之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必要時再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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