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1984年3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3.02
  • 實施時間:1984.03.0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四川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自治州出席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縣、自治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
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
第三條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匯總大會代表和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組織全體代表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經過預選,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與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四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由鄉、民族鄉、鎮選舉委員會匯總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候選人情況,組織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經過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與應選代表名額相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第五條 凡本規定未作變通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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