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次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法規分類號】111201199505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次修正)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
【頒布日期】1979/07/04
【實施日期】1980/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國家機構法
【文號】
【正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三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五章選區劃分
第六章選民登記
第七章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八章選舉程式
第九章對代表的監督、罷免和補選
第十章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一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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