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1984年7月11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7.11
  • 實施時間:1984.07.11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我縣地處邊沿,民族雜居,政治、經濟和文化都比較落後的實情和1984年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的實踐,選舉工作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困難較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經徵求多數縣人民代表同意,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七條,作如下的變通規定:
一、選民直接選舉縣、鄉(鎮)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二、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三、本變通規定,報請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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