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全文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
(2011年7月2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修正)
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地方國家權力。
第三條 本省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
第四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其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的時間內,有權依法聯名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其範圍和內容主要是:
(一)制定、修改、廢止和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三)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事項;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實施監督方面的事項;
(五)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事項;
(六)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如果提出議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堅持提出,且符合法定人數,該項議案仍然有效。
第七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各項選舉時,代表有權依法聯名提出候選人。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和主席團提出的候選人,均應當列入候選人名單。
代表聯名提出候選人,應當以書面的方式向主席團說明提名的理由。
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本人不接受提名時,如提名的代表仍堅持提名且符合法定人數,該項提名有效。
第八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罷免案。
第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依法聯名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內容和要求。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出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在主席團對質詢案作出決定前,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
第十條 代表個人或者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席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溝通聯繫,充分聽取意見。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情況答覆代表;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並答覆代表。逾期不辦或者推諉、敷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責成其主管部門對該機關、組織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督促改正。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一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按便於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採取單獨或者聯合編組的方式,將代表組成若干個代表小組。代表應當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一個代表小組,也可以參加下一級代表小組。
代表小組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活動,主要內容是:
(一)學習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開展視察活動;
(三)進行調查研究;
(四)聯繫人民民眾,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職情況。
第十二條 代表應當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的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工作的集中視察。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代表視察的有關事宜。
代表在任期內可以就屬於代表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持代表證單獨視察,或者幾位代表聯合視察。視察的單位、具體內容、時間由代表自行確定,事先將視察的意圖告訴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或者代表聯絡機構,以便聯繫安排。
代表視察時,被視察單位負責人應當如實匯報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聽取和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持證視察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有關機關、組織辦理。
代表視察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交視察報告。
人大代表持證視察時,不得將涉及代表本人及親屬個人有關的問題作為視察內容。
第十三條 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組織和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
專題調研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專題調研報告。
第十四條 代表視察、調研時,可以向被視察調研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在三個月之內向代表反饋。
第十五條 代表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安排,參加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評議活動,也可以應邀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的工作評議活動。
代表在進行工作評議時,被評議的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向代表匯報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根據代表評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在三個月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並通報參加評議的代表。
第十六條 代表應當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的代表述職活動。
第十七條 代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聯繫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人民民眾:
(一)走訪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聽取、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二)回答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並接受其監督;
(三)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代表每年至少聯繫一次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
第十八條 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時,其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其工資、獎金、補貼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單位正常出勤對待。對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由本級或者上級財政給予誤工補貼,補貼標準應當相當於代表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行業和部門應當憑代表證優先為代表售予車、船、機票等。
第十九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和本人應當安排好生產和工作,保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在閉會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占用的工作時間,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年至少十五日,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每年至少七日。
第二十條 代表活動經費和代表培訓經費,每年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根據代表活動的實際需要制定計畫,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鄉財縣管的,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由同級財政撥付,專項使用。
代表活動經費和代表培訓經費應當用於代表視察調研、代表小組活動、代表培訓、學習資料和其它必要費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通過向代表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建立接待代表制度、辦理代表來信來訪、召開座談會、為代表訂閱報刊資料以及走訪、約見等方式,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條件和服務。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普遍聯繫代表的基礎上,每人相對固定聯繫三至五名本級人大代表,採取到基層視察和調研、書信往來、個別訪問、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開展聯繫活動,介紹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徵詢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畫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第二十三條 代表有權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對拒絕、阻礙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和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組織和個人,代表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向有關單位及其上級機關反映。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當及時責成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
第二十四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並據此作出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十五條 代表如果被逮捕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時,應當主動表明其代表身份。
未經許可或者未履行規定的報告手續,即對代表採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刑事審判的,有關機關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或者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應當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請假,由主任會議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向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請假,由主席團批准。
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後,向代表發出終止其代表資格的書面通知,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代表被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或者在任期內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通知本人、代表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第二十九條 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代表和所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
代表在本行政區域內調動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通知代表新到單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該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代表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1985年5月6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繫人民代表辦法》、1987年6月27日甘肅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證視察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2016年7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條第一款中的“或者主席”字樣;將該條第四款修改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二、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人大代表之家為依託,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將第二款中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
三、第十二條第二款“單獨視察”之前增加“就地”二字;將該條第三款第二句修改為:“代表持證視察後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有關機關、組織辦理。”
四、刪除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組織和”內容。
五、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向原選區選民作履職情況報告,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規定。”
六、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各專門委員會會議。”
七、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增加“對於同時擔任兩級或者兩級以上代表職務的,由各級執行機關分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申請許可”的內容。
八、將第十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九、將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十、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