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3月16日甘肅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7月20日甘肅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第十五、十六條的決議》第一次修正,根據1995年1月21日甘肅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995年5月26日甘肅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細則(第三次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05.26
- 實施時間:1995.05.2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第四章 選區劃分,第五章 選民登記,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七章 選舉程式,第八章 罷免和補選代表,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選民和代表的選舉權利,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甘肅省應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地區所轄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轄的區、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五條 駐甘肅省的人民解放軍,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經費不足的,由上一級財政補貼。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在縣、鄉換屆選舉時,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地區成立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指導本地區所轄市、縣、自治縣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選舉工作指導小組成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由9至13人組成,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人選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縣和民族鄉的選舉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實行區域自治和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選民擔任。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區公所設立選舉工作聯絡組,作為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選舉委員會的派出工作機構,人選由縣級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各選區設立選舉領導小組,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選區領導小組成員應由上一級選舉工作機構與選區各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民主協商產生。
第十一條 選區領導小組的任務是:
(一)組織選民小組學習、貫徹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二)登記、核對選民並公布選民名單;
(三)組織選民小組提名推薦和醞釀、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
(四)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組織投票選舉;
(六)公布選舉結果;
(七)辦理上級選舉工作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選區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協商問題的原則,劃分若干選民小組。由選民推薦正、副組長,主持選民小組會議。
第十三條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工作機構自行消失。有關選舉的各種表冊、印章、選票、會議記錄等全部檔案,由選舉委員會或者選舉工作機構分別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保存。
第三章 代表名額的確定和分配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依照選舉法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依照選舉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匯總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需另加百分之五代表名額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匯總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積石山保全族東鄉族撒拉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保全族、東鄉族、撒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是本縣其他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駐甘肅省的人民解放軍選舉出席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駐地人民解放軍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確定後,名額的分配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名額的分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選區劃分
第二十三條 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選區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民的組織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和罷免代表。每一選區應選代表最多不得超過三名。
第二十四條 選區可以按照下列辦法劃分:
(一)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可以幾個村民委員會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少的鄉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城鎮一般按照街道或者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人口多的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二)選舉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農村可以幾個村民小組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少的村民委員會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組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鎮一般按照居民委員會劃分選區,人口多的鄉、鎮機關和所屬單位也可以單獨劃分選區。
(三)人口稀疏、地域遼闊的山區、牧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分選區。
第五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五條 選區領導小組登記和核對選民時,選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學校等和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協同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選民的年齡計算。以當地選舉日為截止日期。
第二十七條 每一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進行登記: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在校學生,在所在單位登記;
(二)居民、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在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登記;
(三)離休、退休人員行政關係在原工作單位或者街道的,在所在單位或者街道登記,本人要求在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的,由單位出具證明,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四)人與戶口不在一地的,由本人在取得戶口所在地的選民資格證明後,在現居住地登記;
(五)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受拘留處罰的人員和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工作單位的,在工作單位登記;沒有工作單位的,在戶口所在地登記;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員以及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監獄、看守所或者勞教場所登記;
(六)下落不明兩年以上的,不予登記,在選舉日前返回的,應予補辦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選民登記和選民資格審查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按選區或者選民小組張榜公布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並發給選民證。
第六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必須經過充分醞釀討論,既要考慮代表的議事議政能力,又要考慮代表的廣泛性,使各民族、各政黨和工人、農民、幹部、知識分子、婦女、青年、愛國民主人士、歸僑等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名額。
選舉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就該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推薦哪些方面的代表候選人提出建議,代表、選民、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必須經過充分討論、醞釀,可以按照所提建議推薦代表候選人,也可以推薦其他方面的選民作為代表候選人。
第三十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本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推薦者應當負責介紹所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推薦者向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介紹所推薦代表候選人情況,須經選區領導小組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統一安排。
選區領導小組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要求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者向選民或者代表補充介紹所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單獨或聯合推薦代表候選人,以及代表或者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均不得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
第三十二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凡本行政區域內的選民都可以被提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
由選民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應當從選舉委員會公布的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中,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正式代表候選人應當從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匯總的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中確定。如果所提候選人數符合選舉法規定的差額比例,應當將所提候選人全部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時,應當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辦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三條 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一律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各選區在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時,應當同時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和地點。
第七章 選舉程式
第三十四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應當按照選舉委員會確定的選舉日進行選舉,並在三日內公布選舉結果。因特殊情況在選舉日未能進行選舉的,或者因選舉無效需要另行選舉的,應當在選舉日後七日內完成選舉工作。
每個選區根據選民的公布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選民參加選舉的原則,可以召開選民大會,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幾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舉。
第三十五條 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可以設立流動票箱。
對於選民流動性大、分布面廣的選區或者因老弱殘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經選區領導小組同意,也可以委託本選區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六條 在監獄關押的選民和被勞動教養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也可以在執行機關駐地單獨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在看守所羈押的選民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條 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票,一律按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選民或者代表憑選民證或者代表證進入投票站或者選舉會場領取選票。
選舉主持人應當向到站、到會的選民或者代表報告或者公布本選區或者本次會議應選代表的名額和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說明寫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八條 投票選舉前,經選民或者代表醞釀討論,以舉手表決的方法推選若干名監票人和計票人。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監票人必須是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計票人可以由大會工作人員擔任。
投票選舉前,監票人應當眾檢查票箱和委託投票人所持委託票數是否超過三票。流動票箱應由選區領導小組成員和監票人檢查、加封。
第三十九條 選舉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舉大會、投票站由選舉委員會成員主持,也可以由選舉委員會委託選區領導小組成員主持。
正式代表候選人不得主持本選區選舉大會和投票站工作,不得參與監票和計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因故沒有出席會議的代表,或者在選舉投票時缺席的代表,均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當選代表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在另行選舉時,仍須實行差額選舉。
第八章 罷免和補選代表
第四十二條 罷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由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依照選舉法的規定提出。
第四十三條 原選區選民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罷免要求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並派有關負責人員到原選區主持召開選民大會表決罷免要求。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可以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始得罷免;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罷免。
被提出罷免的代表,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四十五條 罷免代表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寫明下列內容:
(一)被罷免代表的姓名,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
(二)罷免代表的理由;
(三)提出者或者單位。
第四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於必須經過罷免程式撤銷代表資格的,不能因該代表提出辭職而停止罷免。
第四十七條 罷免或者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第四十八條 補選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補選日前七日向原選區選民發布補選公告。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原選區選民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第四十九條 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提出和選舉程式,依照選舉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條 對於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任何公民、代表或者單位都有權向各級選舉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和檢舉,由被指控人所在單位或者選舉委員會受理。
第五十一條 對於破壞選舉的刑事案件,各級選舉委員會可以直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各級選舉委員會提出的控告,人民檢察院必須受理。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被告的處理決定,應當通知選舉委員會,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選舉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違反選舉法規定的,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鄉級選舉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違反選舉法規定的,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