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是1998年12月1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5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 施行時間:2013年8月1日
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辦法

(2013年5月29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7月25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還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兩個以上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考慮村落狀況。
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管轄村的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選舉的時間不超過六個月。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專項撥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其攤派給村民。
第六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應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換屆選舉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選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述、舉報和信訪工作;
(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換屆選舉宣傳;
(二)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三)擬定換屆選舉方案並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地點和投票方法;
(四)組織選民登記,確認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五)組織選民推選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六)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並上報備案;
(七)總結換屆選舉工作,建立並移交選舉檔案;
(八)換屆選舉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五至七人組成,在村民委員會主持下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名單應當及時向村民公布,並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機構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九條召開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議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有一方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推選。
第十二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年齡的計算從出生年月起至選舉年月止。村民的出生年月以戶籍登記為準,其他情況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級組織中任職的,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員會選舉。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
(三)本人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第十五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十六條村民可以自薦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並在選舉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交自薦材料。村民選舉委員會對自薦人進行資格審查後,於選舉日的七日前以姓氏筆畫為序公布自薦名單。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由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一名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
第十八條正式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提名有效並進行資格審查後,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以職位得票多少為序公布。
本人不願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三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尊重其意願並向村民公布。
候選人缺額時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九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在指定場所與村民會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構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主任、副主任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名額應當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分別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二十二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設立中心選舉會場,在居住偏遠的村組也可以設立分會場或者投票站,方便村民投票。
因老、弱、病、殘、孕等原因不能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於選舉日的兩日前公布參加流動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單。
流動票箱應當安全、保密。每個票箱應當有三名以上選舉工作人員負責,其中至少有一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被委託人應於選舉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登記,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於選舉日的兩日前公布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正式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和公共代寫人人選,交由參加選舉的村民表決通過。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參與唱票、計票、監票、公共代寫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
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公共代寫人員代寫,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第二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民人數按照收回的選票數計算。
每次選舉收回的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投票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投票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
第二十七條選票書寫模糊難以辨認的,由監票人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經確認,仍然無法辨認的,該選票無效,但可以辨認的部分仍然有效。
採用一次性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同一張選票不得選同一候選人或者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擔任兩種以上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一次性投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委員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將其獲得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票數相加,計算為所得票數;副主任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將其獲得主任、副主任的票數相加,計算為所得票數。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其他有選舉權的村民,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中沒有婦女當選的,應當先從得票多的婦女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當選人中沒有婦女的,另行選舉時應當優先選舉婦女成員。
第三十一條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只保留其中職務最高的一人的職務;如果職務相同,則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職務,其他當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無效。
第三十二條候選人獲得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在三日內對票數相等的人員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應當在十日內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當選人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經過兩次選舉,當選人數仍不足應選名額但已達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組成村民委員會,主任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主任和副主任都暫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員代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當場宣布,於當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上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及其他事項,移交給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對提出的罷免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三十七條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罷免未獲通過的,六個月內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罷免要求。
第三十八條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履行職務的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由村民委員會在一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職的,應當書面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四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且本屆村委會任期尚有一年以上的,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主任、副主任由村民會議進行,補選委員可以由村民代表會議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時,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補選;已足三人但仍缺額的,是否補選,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補選村民委員會個別成員的,由村民委員會主持;補選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由重新推選產生的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四十二條村民對下列行為,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賄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的;
(三)塗改、偽造選票,虛報選票票數或者篡改選舉結果的;
(四)妨礙村民選舉委員會和選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五)對舉報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違法行為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
(一)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
(五)以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的;
(六)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工作移交的。
第四十四條轄村的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在村民委員會換屆時,履行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1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三、對《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
(二)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級組織中任職的,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三)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一、修訂該辦法的必要性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是農村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1998年12月1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此,我省需要儘快對《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修訂。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10年10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後,我們即結合當年全省第七次村委會換屆選舉,安排部署全省民政系統和鄉村基層幹部認真學習貫徹新修訂頒布的村委會組織法,組織兩路工作組,於2011年3月在督導檢查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同時,分赴全省各地廣泛開展修訂《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立法調研活動,較為全面地了解收集了各地實踐中的新做法、新經驗和反映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2012年9月,完成並向省政府上報《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送審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徵求了14個市(州)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邀請省人大法工委有關同志,共同進行了反覆討論、修改,並經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修訂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修訂草案共四十四條,主要包括換屆選舉原則、村委會組成和任期、換屆選舉組織機構、選民登記、選舉程式、罷免程式、職務終止、補選等內容。此次修訂中,為了精煉和避免重複,對上位法已有的規定,除考慮體例邏輯關係必須保留的外未再贅述。1.關於指導原則。我們嚴格以村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緊密結合我省實際,參照外省一些好做法,注重提煉和吸納近年來全省各地村民選舉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力求使修訂草案既符合國家大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又充分考慮我省實際,增強修訂草案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2.關於村民委員會的組成和換屆期限。在村民委員會組成方面,草案第二條、第四條新增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成員分布上,應當將建制村範圍內的自然村落考慮在內。這樣規定,既符合現在村組合併的實際,也能體現村級民主的含義。二是村委會成員之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實行迴避,這樣有利於村委會公平、公正運行。三是在延遲換屆期限方面,對個別村委會和縣域範圍內所有村委會延遲換屆的情況進行了明確。3.關於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機構。一是分別對村委會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和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梳理,將前者原有的八項職責梳理為五項,將後者原有的十項職責梳理為八項。二是規範了選舉委員會議事程式,規定召開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參加,同時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三是對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迴避和出缺,進行了明確。4.關於村民選舉資格和選民登記方面。新增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村民年齡的計算進行了明確,更有利於實際操作。二是按照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對選民登記的三種情形進行了詳細規定。三是明確了不列入參加選舉的選民的四種情形。在村委會選舉實踐中,各地普遍反映選民登記難度大、任務重,不便於實際操作。此次修訂草案我們結合本省實際,通過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選民登記作出明確規定,既保證了廣大村民的選舉權利,又有利於選民登記的實際操作,降低了行政成本。5.關於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程式。關於候選人方面,一是刪除了候選人資格條款,只要是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都可能被提名為候選人,這樣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村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增加了村民自薦條款,為候選人的產生作了有益補充,符合農村民主發展的趨勢。三是新增提名候選人的相關規定,明確其產生程式和人數上限。四是新增正式候選人棄權和出缺的規定。關於投票方面,新增了如下規定:一是對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的差額分別進行了明確。二是對中心會場的投票數作出規定,要求應當超過總票數的一半以上。同時,對流動票箱提出具體要求,便於基層有效控制流動票箱數量,規範流動票箱的使用程式,這是此次修訂的一個亮點。三是明確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和公共代寫人,並提出迴避要求。四是對選舉中“雙過半”的要求、票數計算和選票辨認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當選的三種情形和每個村委會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的規定。五是新增對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同時被選為村委會成員的應如何迴避及新當選村委會成員迴避、另行選舉方面的規定。六是對應選名額不足的,村委會如何開展工作進行了明確。此外,對選舉中出現違法行為,村委會移交,罷免村委會成員,村委會成員職務終止、辭職、補選等方面,也做了明確規定。以上說明及辦法修訂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3月19日,省十二屆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1998年省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貫徹中國特色基層民眾自治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現行辦法有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的需要。2010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今年又是全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之年,因此,修訂該辦法十分必要。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辦法(修訂草案)符合上位法要求,總結吸收了近年來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的成功經驗,草案文稿基本成熟,建議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一、建議將第十條的“配偶和直系血親”改為“近親屬”,把居於同村的“兄弟姊妹”也納入迴避範圍。“近親屬”概念涉及村委會成員選舉迴避和村民選舉代理的問題。上位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近親屬”的內涵表述不盡一致,應對“近親屬”加以界定,建議在第二條增加第四款:“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二、為保證換屆選舉經費專款專用,建議在第五條“由本級財政專項撥付”後增加“專款專用”。三、第十七條有關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成員和少數民族成員候選人的提名和正式候選人的確定,建議進一步細化,便於操作。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村委會選舉應“公開計票”,建議在辦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無記名投票”後增加“公開計票”。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4月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現行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已經實施了15年,其中的某些規定與上位法不盡一致,對其進行修改,對於規範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十分必要。會後,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民政廳,對修訂草案進行認真修改後,印送市(州)人大常委會、部分常委會立法顧問、立法聯繫點和省十二屆部分基層人大代表廣泛徵求意見,並於5月中旬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村委會和候選人的產生、選舉程式及法律責任等問題進行了論證。之後,根據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議,對修訂草案再次進行了全面修改。5月2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主要修改意見報告如下:一、關於近親屬概念的界定內務司法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提出,近親屬概念涉及村委會成員選舉迴避和村民選舉代理的問題,國家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近親屬的內涵表述不盡一致,我省的選舉辦法對此也沒有界定,為了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建議對近親屬概念加以界定。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即:“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第四款。二、關於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的規定不夠清晰,建議補充、完善。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會議,由過半數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每位村民提出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正式候選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三、關於委託投票有的常委會立法顧問和基層人大代表提出,為了保障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村民的民主權利,修訂草案應當增加委託投票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建議,增加“被委託人應於選舉日的三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登記,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於選舉日的兩日前公布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名單”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四、關於婦女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在村民委員會選舉過程中,時常出現婦女成員落選的情況,不利於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如何確保婦女候選人能順利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修訂草案應當有所規範。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中沒有婦女當選的,應當先從得票多的婦女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當選人中沒有婦女的,另行選舉時應當優先選舉婦女成員”,作為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五、關於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修訂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村委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情形與上位法相關規定不一致,建議予以修改。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履行職務的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的,由村民委員會在一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文字表述多處進行了修改,對個別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妥否,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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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新修訂的《甘肅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共45條。主要包括換屆選舉原則、村委會組成和任期、換屆選舉組織機構、選民登記、選舉程式、違法處理、罷免程式、職務終止、補選等內容。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13條對哪些人員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分了三種情形:一是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是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在本村村級組織中任職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第14條具體規定了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不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的三種情形:一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二是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三是本人明確表示不參加選舉的。
婦女候選人
《辦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至少要有一名婦女成員。在提名候選人階段,選舉辦法規定: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按照提名得票多少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其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沒有婦女候選人的,以提名得票最多的婦女為候選人。在正式選舉階段,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中沒有婦女當選的,應當先從得票多的婦女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的選票人數少於應選名額,當選人中沒有婦女的,另行選舉時,應當優先選舉婦女成員。
流動票箱、委託投票和代填選票
《辦法》第22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選舉大會,設立中心選舉會場,在居住偏遠的村組也可以設立分會場或者投票站,方便村民投票。因老、弱、病、殘、孕等原因不能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設立流動票箱。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於選舉日的兩日前公布參加流動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單。
第23條規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代為投票。代為投票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被委託人應於選舉日的3日前到村民選舉委員會辦理委託登記,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於選舉日的兩日前公布委託人和被委託人名單。
第25條規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公共代寫人員代寫,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
罷免和舉報
《辦法》第36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應當書面提出,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對提出的罷免要求,村民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37條規定,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42條規定,村民對下列行為,包括以暴力、威脅、欺騙、誣告、誹謗等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的;本人或者指使他人賄賂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候選人、選舉工作人員的;塗改、偽造選票,虛報選票票數或者篡改選舉結果的;妨礙村民選舉委員會和選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對舉報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有違法行為的村民打擊報復的,有權向縣鄉政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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