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9.27
  • 實施時間:2012.11.01
(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已於2012年9月27日經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27日
一、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修改為“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照顧”修改為“兼顧”。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至7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分別修改為“(一)負責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後公告;(四)確定並公告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並進行培訓;(八)處理並向上一級選舉指導機構報告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分工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並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免職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四、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內容為“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依法進行選民登記。
“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後,10日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五、刪去第十一條。
六、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的“20日前”後增加“完成登記”;將第二款中的“7日”修改為“5日”,並在該款最後增加“並公布處理結果”。
七、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本人不願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可不列為候選人。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八、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各選民小組”;並在“確定正式候選人”之後增加“正式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
九、在第十六條第三項“計票人”之後增加“唱票人”;同時將“直系親屬”修改為“近親屬”。
十、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投票選舉前,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自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同時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實,確認委託有效後,應當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投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會議。對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對於不能前往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殘人員,可以在嚴格操作規程的基礎上採取專用流動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設立流動票箱”;在第四款“可以委託”之後增加“公共代寫人”。
十一、在第二十條第一款句首增加“登記選民數以村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名單為準,票數按票箱中收回的選票計算”,同時將“全村選民”修改為“登記選民”;在第二款“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中的“應當”之後增加“在3日內”。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經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為止。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工作期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當選人應當參與村民委員會工作。
“村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無效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缺額補選的時間在換屆選舉後3個月以內進行。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內容包括: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單存檔備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十四、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二款調整作為第二十五條,內容為“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對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將第三、第四、第五款調整作為第二十六條,並在第三、第四款中的“罷免要求”後增加“或者罷免建議”;第五款的最後一句修改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有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託投票。”
十五、個別文字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六、本修正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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