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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
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
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行政區域內所有村民委員會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應當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日常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費用在村集體經濟收益中支出;沒有集體經濟收益或者經濟困難的,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選舉經費不得向村民攤派。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期間,市、縣、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設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指導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和方案;
(三)指導和監督選舉工作;
(四)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申訴、檢舉或者控告;
(六)指導、協助村民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
(七)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八)總結和組織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九)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務。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人或者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紀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能勝任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並在三日內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告知村民選舉事項,解答有關選舉的詢問;
(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予以公告;
(三)對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登記,審查其資格,公布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四)組織村民提名候選人,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
(五)受理並審查委託投票申請,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
(六)公布選舉方式、選舉日和日程安排,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七)推薦計票人、唱票人、監票人、發票人、登記人,並主持村民代表會議表決;
(八)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並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九)受理和調查村民有關選舉的檢舉和申訴;
(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主持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移交;
(十一)組織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二)處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自推選產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完成工作移交時止。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相關村民小組會議有權表決取消其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職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終止。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出缺的,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變動的,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告,並及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參加選舉的村民登記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參加選舉村民的年齡計算以正式選舉日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口簿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十三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前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並履行村民義務,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員會所在地張榜公布,並在每個村民小組張榜公布該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候選人產生
第十五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第十六條 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時,應當填寫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表,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名額。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選人作為初步候選人,名單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日前七日公布,並同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初步候選人名單公布後,初步候選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其請求公布,同時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直接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候選人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時,應當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婦女。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三日公布。各職位正式候選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第十八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向村民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構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十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核准參加選舉的人數;
(二)在選舉日前三日公布選舉日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三)準備投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
(四)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選票發放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和投票處;
(五)提名並公布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等工作人員;
(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說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選舉注意事項;
(七)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 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中心會場。
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居住狀況和便於組織選舉的原則,設立若干投票站。對不便到會場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設流動投票箱。流動票箱的設定應當經過村民代表會議通過。每個投票站或者流動票箱必須設發票人員、登記人員各一名,監票人員兩名,並公布流動票箱工作人員名單。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發票、登記、監票、唱票和計票工作。
第二十一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參加投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並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查確認委託有效後,應當在選舉日二日前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並發放委託投票證。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且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村民的委託投票申請在委託投票名單公布後不得變更或者撤回。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接受委託。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票一般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本人填寫,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代寫處工作人員或者除候選人以外的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代寫,代寫人不得違背被委託人的意願。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填寫選票時,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也可以棄權。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也可以採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後選委員。具體方式,在選舉工作實施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四條 投票結束後,所有投票箱應當立即加封並於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或者中心會場,當眾開箱,由監票和計票人員公開核對、計算票數,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於發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
每一選票所選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選票有效;多於應選人數或者選舉同一人擔任兩項以上職位的,選票無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或者不按照規定填寫的,選票無效;選票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選舉工作人員對選票是否有效存在爭議的,應當提交村民選舉委員會決定。無效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
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得票數相同而不能確定當選人的,應當在三日內就得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
第二十七條 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第一次投票未當選的人員得票多的為候選人,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所得票數不得少於已投選票總數的三分之一。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召開村民會議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公布,並於選舉後三日內報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鄉、民族鄉、鎮、街道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應當將選舉結果在選舉結束後七日內報縣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向新當選的成員頒發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後七日內召開。
第二十九條 因各種原因造成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無效或者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結果無效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重新選舉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之日起十日內移交印章、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清單、辦公設施設備及其他事項。移交的項目、數量等應當詳細記錄並存檔。
移交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監督。逾期不移交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移交。
第六章 辭職、職務終止、罷免與補選
第三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公告,並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終止:
(一)死亡;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依法判處刑罰;
(四)未經村民委員會同意連續三個月不履行職責;
(五)連續兩次被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評議不稱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告,並同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的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應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五條 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由村民委員會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副主任,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罷免村民委員會委員,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村民會議表決。
對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在罷免投票日前二十日內向其發出通知;在投票日不能回村參加投票的,可以事前以委託書的形式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九十日內進行補選。補選程式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補選產生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補選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及時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
(二)指定或者委派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四)無正當理由推遲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
(五)其他違反選舉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採取不正當手段妨礙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村民委員會換屆、村民委員會成員離任拒不辦理移交手續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造成村集體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實施日期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廣西壯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依據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選舉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形式之一。做好村委會選舉工作,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1年12月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章主要規範了村委會選舉的內容。十多年來,隨著村委會換屆選舉次數的增多,選舉工作經驗的不斷積累和選舉程式的不斷完善,另行制定《辦法》的條件已經成熟。同時,根據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五款村民委員會“具體選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的授權,將《實施辦法》中有關村委會選舉的內容剝離出來,根據修訂後的《村委會組織法》制定《辦法》,使《辦法》成為2014年第七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的直接依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制定《辦法(草案)》的主要依據是《村委會組織法》。同時參考和借鑑了遼寧、吉林、江西等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二、審查過程
《辦法(草案)》由自治區民政廳起草,2012年12月,自治區民政廳將《辦法(送審稿)》送自治區法制辦審查。自治區法制辦經審查修改後,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13年1月中旬發函徵求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綜治委、團區委、婦聯以及18個區直部門、14個設區的市和7個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廣西政府法制網上全文登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入武鳴等地進行調研,在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後,自治區法制辦會同自治區民政廳對《辦法(徵求意見稿)》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辦法(草案)》。《辦法(草案)》已經2013年4月28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草案)》共八章三十八條。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村民選舉委員會。要搞好村委會選舉,必須有一個公正、獨立的機構來負責組織。因此,《辦法(草案)》對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設立及其職責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七人或者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第九條規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與選舉相關的籌備工作、組織投票選舉以及公布選舉結果等職責。
(二)關於選民資格。選民資格問題是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核心問題。為了促進村民自治的發展,《辦法(草案)》根據新修訂的《村委會組織法》,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十一條)。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並履行村民義務,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都應當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第十二條)。
(三)關於候選人的產生。提名候選人是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直接關係到候選人是否真正體現民意、選舉是否民主,也關係到新一屆村委會的素質與權威。因此,《辦法(草案)》對候選人的產生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委會成員(第四條);二是選舉村委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第十四條);三是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時,填寫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人數。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候選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名額(第十五條);四是村委會實行直接差額選舉,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於應選名額。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預選,按照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第十六條)。
(四)關於村委會選舉程式。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是否體現公開、公平、公正,事關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大局。為了增強選舉的可操作性,《辦法(草案)》對選舉程式作了幾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村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投票前做好核准參加選舉的人數,公布選舉日投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選票發放處、秘密寫票處、代寫處和投票處等準備工作(第十八條);二是投票選舉時應當召開選舉大會或者設立中心會場(第十九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參加投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第二十條);三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第二十一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按照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進行直接投票,不得先選委員,再從委員中確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二條);四是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且收回選票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選票數的,選舉有效;收回選票數多於發出選票數的,選舉無效(第二十四條);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第二十五條);五是另行選舉和重新選舉。當選人數不足應選名額的,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應當在十日之內召開村民會議就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第二十六條);因各種原因造成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無效或者需要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結果無效之日起九十日內進行(第二十八條);六是規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公布(第二十七條)。
(五)關於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罷免權和選舉權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罷免權是對選舉權的保護。實踐證明,保障村民的罷免權,是建立完善的權力監管制約機制的重要措施。為此,《辦法(草案)》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完善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罷免制度。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應當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第三十二條)。同時,對罷免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成員的具體程式作了規定(第三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辦法(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基本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報告,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9月25日上午召開會議,在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同志審議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對條文內容的主要修改
(一)有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四條對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定不夠完善,建議增加罷免的時間和步驟要求,以增加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研究後採納了該意見,建議在該條第一款中增加:“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的30日內,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規定。(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二)經與有關部門協商,法制委員會建議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見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委託投票的規定。有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一條中“每位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且不得違背委託人的意願。”的規定是否妥當,應慎重考慮。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書面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按照上位法的規定,結合我區一貫的做法,並參照外省的立法例,認為通過書面委託每位村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較為合適。因此,建議不作修改。
(二)關於投票選舉方式的規定。有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中“也可以採取分次投票先選主任,再選副主任,最後選委員”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要進行三次投票選舉,時間安排上困難較大,同時,確定正式候選人時,需要在選舉日前三日公布也會有一定難度。法制委員會研究後認為,1.目前,我區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中絕大部分是採用一次性投票選舉,分次投票選舉可以為少數地方村民對選舉方式提供多一個選擇,符合基層民眾自治管理的原則和精神,在我區的村民委員會換屆中也有一些成功的例子;2.分次投票選舉適用於一些由於地域條件較好,居住相對集中,民主願望強,有經濟實力的地方選用;3.參考了廣東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和做法。但是,選擇哪一種方式更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在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時予以確定。因此,建議不作修改。
此外,還做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建議表決稿。
以上說明和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人民政府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經徵求區直有關部門和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作有關調研後,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於2013年7月4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草案進行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認為,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是加強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基層民眾民主權利的重要內容。廣西十多年來開展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選舉工作經驗不斷積累,選舉程式不斷完善,其中一些成功經驗和好的做法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固定下來,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同時,201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在依法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程式、放寬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資格條件、保障婦女參政議政、查處選舉中的賄選違法違紀行為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規定,對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為進一步促進我區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制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方面專門的地方性法規,為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經審議後認為,草案與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牴觸,主要內容符合廣西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對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職期限問題
為進一步規範村民選舉委員會的履職行為,建議進一步明確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職期限,在草案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內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自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為止”。
二、關於委託投票時接受投票問題
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參選人不得接受委託”,其中的“參選人”含義不明,容易引起歧義,建議刪除關於“參選人”的規定,將該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接受委託”。
三、關於確保村民委員會中有婦女成員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為確保這一規定的執行,建議對如何確定村委會婦女成員的具體程式作進一步的明確,在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內容為:“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主任、副主任的當選人中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沒有婦女的,委員的當選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首先確定得票最多的婦女當選,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二)沒有婦女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的,應當在委員的應選名額中確定一個名額另行選舉婦女成員,其他當選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