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

1991年3月3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3.03
  • 實施時間:1991.03.03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
主席團由七至十一人組成,人口特多的鄉、鎮不超過十三人。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本級人民政府職務。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重要日常工作,並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新的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本級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籌備、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負責下列工作:
(一)決定會議的召開日期和列席人員名單,通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代表做好參加會議的準備;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新當選或者補選的代表資格,並向大會作出報告;
(三)組織起草並通過主席團的工作報告,提請大會審議;
(四)擬定會議議程草案、選舉辦法草案和有關決議、決定草案等,提請大會審議;
(五)提出本次會議主席團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通過;在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時,提出新的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建議名單,提請大會通過;
(六)依照法定程式提出和確定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選舉;
(七)決定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八)決定對質詢案的處理和將罷免案提請大會審議;
(九)將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十)其他事項。
第五條 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轉交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檢查其辦理情況;
(四)密切聯繫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等活動,轉達代表和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指導選區依法補選和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六)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七)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一般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代表列席。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大會閉會期間設立常務主席,其人選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常務主席繼續當選為本屆下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的,可以連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
第八條 常務主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主席團會議的準備,並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根據主席團會議的決定,負責籌備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具體事務;
(三)組織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並調查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四)具體組織、指導代表小組和代表的活動;
(五)聯繫本級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處理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向主席團和本級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六)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研究處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掌握代表變動情況,協助有關選區依法補選和罷免代表;
(八)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九)辦理主席團交辦的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辦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主席團可以接受常務主席的辭職請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常務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一人代理常務主席的職務,直至下次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新的常務主席為止。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活動等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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