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文號】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9號
【發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一般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的成員。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臨時召集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也應儘量提前通知代表。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經主席團決定要求受質詢機關或單位再作答覆。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補選的本屆代表和當選的下屆代表的代表資格。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並向本級代表大會提出審查報告。
(一)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
(二)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提出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
(三)提出下次會議主席團名單草案;
(四)批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五)會務工作和其他籌備工作。
(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重要工作;
(三)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四)聯繫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代表活動的經驗;
(五)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評議等活動,對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實施監督;
(六)接待和辦理人民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向有關部門反映代表和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七)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九)整理、保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的資料和文書檔案材料;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日常工作;
(十一)應邀參加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十二)辦理主席團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