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工作,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主席團由五人至九人組成。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換屆後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決定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確定會議召開日期,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擬定會議議程草案和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意見處理辦法草案等,提請預備會議通過;會議有選舉議程的,負責擬定會議選舉辦法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二)負責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三)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邀請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評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國家機關駐本行政區域的辦事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報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設立的選舉委員會。
(五)辦理依法應由主席團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召開會議,按照規定的職責,討論有關事項,並可以邀請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況,組織代表或者代表小組開展視察、調查活動,總結交流代表工作經驗。
(三)督促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辦理結果。
(四)反映代表和選民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五)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六)辦理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有關具體工作,指導、協助選區依法辦理補選、增選、罷免代表的有關事項。
(七)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況。
(九)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對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和代表活動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結合《湖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若干規定》的實施情況”修改為“結合本省實際”。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換屆後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決定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閉會期間的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四)將第六條第四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負責報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設立的選舉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增加三項,分別作為:“(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地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將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七)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五)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