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而制定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6-01-09
- 生效日期:1996-02-01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38號
【發布日期】1996-01-09
【生效日期】1996-0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
(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具體內容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並提請大會通過。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一)決定會議日程;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三)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四)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選舉;
(五)依法提出和確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
(六)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式和處理意見;
(七)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內容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其辭職請求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決定。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承辦單位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在兩個月內處理完畢並答覆代表;
(一)組織代表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三)組織代表視察、評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四)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組織辦理代表書面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
(五)聽取和反映代表和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受理來信來訪;
(六)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七)組織進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或者罷免;
(八)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一)確定會議召開的日期,擬定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名單草案、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草案,決定列席人員名單;
(三)聽取和審議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四)受理代表和本級人民政府在會前向大會提出的議案;
(五)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辭職請求;
(六)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會審議事項的準備工作;
(七)其他籌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