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1989年8月26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8.26
  • 實施時間:1989.08.26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發揮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的時候,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五至九人組成。主席團主持本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本屆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常務主席在主席團成員中提名,由主席團提請本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常務主席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並辦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主席團成員和常務主席不得擔任本屆人民政府的職務。
第三條 在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和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決定召集本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下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三)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工作情況的報告,檢查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
(四)討論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決定;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設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督促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七)決定和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和調查,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密切聯繫代表,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八)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九)決定接受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辭職,並報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在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指導選區依法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十一)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一般三個月舉行一次。
主席團的決定,以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0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雲南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的決定》第四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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