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用,保障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5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6月1日
規定全文
(2016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從代表中選舉主席團,主席團由七至十三名成員組成。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主席團應當圍繞中心工作,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每年選擇若干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人民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有重點有計畫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專職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設一名專職副主席。主席、副主席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專職主席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的日常工作,接受代表和選民的監督,應邀列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推選常務主席,通過大會日程和執行主席分組名單,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和表決議案辦法;
(三)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提出關於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財政預算決算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等報告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四)提出選舉辦法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五)提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人選,匯總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選,依法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主持選舉;
(六)根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其他主席團成員,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以及代表提出的辭職請求,提出是否接受其辭職的議案及決定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七)提出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提請大會通過;
(八)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九)依法處理代表提出的議案、質詢案、罷免案;
(十)組織憲法宣誓;
(十一)發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代表對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組織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家機關在鄉鎮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三)組織代表對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調整方案草案等進行初步審查;
(四)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將視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向代表反饋;
(五)聽取和反映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等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並答覆代表,公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六)建立和完善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民眾制度,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聽取並反映民眾意見;
(七)建立代表履職登記制度,組織代表學習、培訓;
(八)做好代表選舉、補選和罷免的具體工作;
(九)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公布代表名單;
(十)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大會議程草案以及有關名單草案;
(十一)決定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列席人員和邀請上主席台就座人員名單;
(十二)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建立完善主席團會議制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由專職主席召集,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主席團會議須主席團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主席團決定有關事項,由主席團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召開會議時,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七條主席團應當配備一至二名專職工作人員,協助主席、副主席開展工作。
第八條主席團工作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鄉鎮是指鄉、民族鄉、鎮。
第十條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暫行規定》和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受理鄉、鎮長辭職案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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