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例

《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例》公布於1995年12月25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例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4號)
《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95年11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12月25日
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工作條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發揮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由七至十一人組成,九萬人以上的鄉、鎮,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三條 主席團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的主要工作是:
(一)決定會議的召開日期、地點和列席人員;
(二)決定劃分代表團,提出各代表團召集人的建議人選;
(三)通知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會議的準備工作;
(四)在舉行會議七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的決定和建議會議主要議程,以及擬提交會議審議的主要文稿送達代表;
(五)提出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名單草案,以及需依法提請預備會議或者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審議的大會選舉辦法草案和其他議題草案;
(六)主持代表大會會議的預備會議;
(七)依法需由主席團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設立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並為本屆各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成員,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並檢查了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執行情況;
(二)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上級國家機關派駐鄉鎮單位的工作;
(三)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內居住和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代表組成代表小組並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檢查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組織辦理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匯報;
(五)做好代表和民眾的來信來訪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匯報處理情況;
(六)依法組織選區選民辦理罷免或者補選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有關事項,掌握各選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變動情況;
(七)承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其他工作;
(八)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可以參加本級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應邀列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接受代表和選民的監督。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的工作接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指導,並承辦其委託的事項。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屆內補選的代表和換屆時選出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經主席團確認後,印發給全體代表。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三至五人。正、副主任委員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提名;委員由主席團在本屆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一併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代表活動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財政確有困難的鄉鎮,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補助。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7月1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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