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1988年7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將於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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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2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15
【生效日期】1988-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
(1988年7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舉行會議的時候,從本級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五人至七人組成。
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決定和處理職責範圍內的有關事項。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並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或者調整,討論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實施計畫;
(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監督、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經徵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過半數同意,討論、決定接受正副鄉、鎮長的辭職申請,並報告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追認;
(六)鄉長、鎮長因故出缺,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人選,並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七)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八)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和申訴;
(九)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組織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
(十一)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事項。
第六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常務副主席各一人。常務主席、副主席從主席團成員中推定。
第七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副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負責處理主席團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對主席團負責。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沒有建立鄉級財政的,由上一級財政撥付。
第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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