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1988年7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將於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15
【生效日期】1988-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籌備並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或者調整,討論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實施計畫;
(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監督、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經徵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過半數同意,討論、決定接受正副鄉、鎮長的辭職申請,並報告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追認;
(六)鄉長、鎮長因故出缺,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人選,並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七)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八)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和申訴;
(九)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組織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
(十一)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