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修正)

1988年7月15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條例(修正)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1.28
  • 實施時間:1995.11.28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發揮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舉行會議的時候,從本級人民代表中選舉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5至7人組成。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每3個月舉行一次會議,決定和處理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實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由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籌備並決定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二)保證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本級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或者調整;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實施計畫;
(四)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匯報,監督、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五)經徵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過半數同意,討論、決定接受正副鄉、鎮長的辭職申請,並報告下一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追認;
(六)鄉長、鎮長因故出缺,從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代理人選,並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七)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視察,指導代表小組活動;
(八)受理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指控和申訴;
(九)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十)組織指導選區選民依法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
(十一)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工作事項。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從代表中提名、選舉產生,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副主席的職務。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副主席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主席團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並反映代表和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參加本級人民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罷免或代表資格終止的,其主席、副主席職務相應撤銷或終止,由主席團公告。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沒有建立鄉級財政的,由上一級財政撥付。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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