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規定

1989年8月31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12
  • 實施時間:1989.09.12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我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團一般由七至十三人組成。
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職務。
主席團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個別成員需要變動時,由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負責籌備、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做好下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籌備工作;
(三)監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五)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設計畫、財政預算和民政實施計畫的執行情況及部分變更;
(六)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或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七)督促、檢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八)負責代表的聯絡工作,組織代表小組或代表視察、調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了解、傳達人民代表和選民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九)協助、指導、組織各選區選民依法辦理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增選、補選的有關事項;
(十)受理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鄉長、鎮長提出的辭職案,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追認;
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鄉長、鎮長缺位時,決定鄉長、鎮長代理人選;
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副鄉長、副鎮長的個別任免;
(十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任職期間的工作;
(十二)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辦理有關事項。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主席團成員三人以上聯名提議,可隨時舉行。
根據工作需要,主席團可以邀請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六條 主席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決定,主席團決定問題的時候,由主席團以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至三人,由專職或兼職人員擔任,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專職常務主席每鄉、鎮不得少於一人。
第八條 常務主席在主席團成員中推選,由主席團提請代表大會通過。
常務主席缺位時,由主席團在成員中推定代理人選,直到下一次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主席為止。
第九條 主持工作的專職常務主席與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同等職級。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代表活動的經驗;
(三)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向主席團或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五)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做好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籌備工作;
(七)辦理主席團交付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選民的監督。
主席團常務主席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監督。
第十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下設辦公室,配備若干名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和代表活動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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