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

1993年2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2.27
  • 實施時間:1993.02.27
第一條 為了完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舉代表組成,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
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從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止。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畫,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畫;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民政、民族、治安、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計畫生育、村鎮建設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七)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八)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十一)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二)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會議一般應在第一季度舉行。
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或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並負責召集下一次會議。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一般應在舉行會議的五日前,由主席團將開會的時間和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代表。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政府和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主席團交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二條 每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第十三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書面提名。
鄉長、鎮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超過上述差額,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四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因故出缺,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補選。補選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十五條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第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他所屬各工作部門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的機關。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會議中負責答覆。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十九條 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詢問,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就詢問的問題作出答覆或說明。
第二十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經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任期到下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二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組成。
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推舉產生。
主席團常務主席不得擔任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 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席團會議一般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主席團會議必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主席團成員三人以上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會議。主席團會議由常務主席召集。
主席團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必須有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計畫生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或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四)聽取本級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報告;
(五)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六)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代表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提請大會選舉;
(七)聯繫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代表和選民的意見或要求;
(八)依法辦理和指導選民對代表的罷免和補選;
(九)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
(十)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和委託的工作;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決定本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
(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三)組織主席團成員聯繫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學習,指導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代表活動的經驗;
(四)根據主席團會議決定,組織代表視察、調查、評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
(五)接待和辦理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的來信來訪,向有關部門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
(六)督促、檢查本級人民政府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七)負責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
(八)負責整理、保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的資料和文書檔案材料;
(九)列席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
(十)辦理主席團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協助主席團辦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活動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