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

1990年5月1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立常務主席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5.12
  • 實施時間:1990.05.12
為了加強鄉、鎮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決定:
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其人選由大會主席團或十人以上代表聯合從主席團成員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舉程式和方式由大會《選舉和通過決議的辦法》規定。
常務主席與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同等職級。
二、常務主席負責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
(二)負責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籌備工作;
(三)檢查、了解本行政區域內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鄉、民族鄉、鎮人大、上級人大及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並向主席團匯報;
(四)宣傳法律和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堅持民族平等,促進民族團結;
(五)列席鄉、民族鄉、鎮政府會議,參與有關重大問題的研究;
(六)聯繫代表,組織代表學習、開展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定期召開代表小組組長會議,交流代表活動情況,組織代表和選民保持密切聯繫;反映代表對鄉、鎮人大主席團和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受理代表和人民民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監督代表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
(七)檢查、督促政府和有關單位辦理、答覆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
(八)掌握代表變動情況;
(九)辦理主席團和上級人大常委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三、常務主席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由主席團在主席團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直到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主席為止。
四、常務主席對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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