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
- 發布日期:1989年4月29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29
【生效日期】1989-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的代表候選人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名。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候選人獲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補選時,應向原選區選民發布補選公告。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變動的進行補正。政黨、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民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由選民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的五日以前公布。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補選各階段的時間安排,除上款規定的以外,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