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

1999年11月25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補選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11.25
  • 實施時間:1999.11.25
第一條 為了及時補選出缺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時反映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使該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權益不受影響,保持人民代表大會的完整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應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本辦法只限補選個別出缺的代表。
第三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而出缺的,可以補選: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罷免的;
(四)代表辭去職務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六)代表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
在換屆選舉時未能選足的應選代表名額,不屬於出缺,不在補選之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補選代表,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向大會主席團推薦代表候選人。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代表,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向大會主席團推薦代表候選人。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代表,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由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
第五條 各選區選民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提名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選民十人以上提名,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補選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工作,由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
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徵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同意。
第六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填寫推薦表,寫明推薦理由。推薦者應向選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七條 補選出缺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第八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個選區經補選代表後,代表不應超過三名。
第九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原選區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選民變動情況加以補正,並在選舉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十一條 補選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選民直接補選代表時,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時,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的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十三條 補選結果,由補選代表工作的組織者當即予以宣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代表結果,應由選舉單位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補選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大會主席團確認。
代表資格經確認有效,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十五條 補選各地區出缺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協助組織。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藏部隊補選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並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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