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 地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類型:人民代表大會
  • 屬性:國家機關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機構職責,部門設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代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歷屆領導,第五屆,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常務委員會

(2018年1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出)

主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肖開提·依明(維吾爾族)。

副主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學軍、王永明穆鐵禮甫·哈斯木(維吾爾族)、董新光巴代(蒙古族)、古麗夏提·阿不都卡德爾(女,維吾爾族)、馬寧·再尼勒(哈薩克族)、索躍(回族)。

機構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以下人員
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人民法院院長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部門設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代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常務委員會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常務委員會有以下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常務委員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歷屆領導

第五屆

第六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1979年9月-1983年4月)
主 任:鐵木爾·達瓦買提(維)
副主任:譚友林王振文、伊爾哈里(維)、楊一青木沙也夫(維)、陸學斌瑪依努爾·哈斯木(女,維)張鳳歧趙予征禹占林(回)、阿曼吐爾(柯)、吐爾遜·阿塔吾拉(維)、買合蘇德·鐵依波夫(維)王鶴亭
秘書長:王振文(兼)

第六屆

第六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1983年4月-1988年1月)
主 任:鐵木爾·達瓦買提
副主任:賽甫拉也夫(維)、楊一青陸學斌曹達諾夫·薩伊(維)、任戈白阿不列孜·木合買提(維)、黃浴塵、瑪依努爾·哈斯木(女,維)、禹占林(回)、 阿曼吐爾(柯爾克孜)、買合蘇德·鐵依波夫(維)、王鶴亭胡賽音·斯牙巴也夫(哈)
鐵木爾·達瓦買提鐵木爾·達瓦買提

第七屆

第七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 任:阿木冬·尼牙孜(維)
副主任:(按姓氏筆劃排列)李嘉玉曹達諾夫·薩伊(維)、 瑪依努爾·哈斯木(女,維) 、陳西夫、買合蘇德·鐵依波夫(維)、夏爾西別克·司的克(柯爾克孜)、張少彭馬明亮(回)、庫爾班阿里(哈)、阿不都熱依木·力提甫(維)、 許 鵬、吐爾巴依爾(蒙)
秘書長:牙生·那斯爾(維)

第八屆

第八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1993年1月-1998年1月)
主 任:阿木冬·尼牙孜(維)
副主任:頡富平何德爾拜(哈)、玉素甫·穆罕默德(維)、吐爾巴依爾(蒙)、許 鵬、馬存亮(回)、 謝 宏、胡吉漢·哈克莫夫(維)、阿米娜·阿帕爾(維)
秘書長:買買提·司馬義(維)

第九屆

第九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1998年1月-2003年1月)
主 任:阿木冬·尼牙孜(維)
副主任:李逢滋海里且姆·斯拉木(女,維)、許 鵬、章 恆、米吉提·納斯爾(維)、哈德斯·賈那布爾(哈)、 胡吉漢·哈克莫夫(維)、 蘇來依曼·捏提卡布力(柯)、馬建國(回)
秘書長:買買提·司馬義(維)
阿不冬·尼牙孜阿不冬·尼牙孜

第十屆

第十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 任: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維)
副主任:阿不都熱依木·阿米提(維)、王懷玉、海里且木·斯拉木(女,維)、達列力汗·馬米汗(哈)、買買提明·扎克爾(維)、胡吉漢·哈克莫夫(維)、馬建國(回)、宋汝鵠阿山拜克·吐爾地(柯)、杜秦瑞(女)
秘書長:買買提·熱介甫(維)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

第十一屆

第十一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2008年1月-2013年1月)
艾力更·依明巴海艾力更·依明巴海

第十二屆

第十二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2013年1月-2018年1月)
雪克來提·扎克爾雪克來提·扎克爾

第十三屆

第十三屆自治區常務委員會(2018年1月-至今)
肖開提·依明肖開提·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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