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主席

自治區主席

自治區主席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自治區人民政府首長,而不叫“省長“或“區長”,一般由該自治區的少數民族擔任,兼任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治區主席
  • 外文名:Chairman of the Autonomous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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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介紹

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七條規定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負責制。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分別主持本級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區主席全面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工作,常務副主席主持常務工作,其他副主席分管各不同的省政府部門和工作。

名單

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自治區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自治區副主席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主席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主席主持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協助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各廳廳長、各委員會主任和外事辦公室主任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工作。各部門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應事先請示分管副主席,並定期向分管副主席報告工作,重大事項向主席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廳廳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審計廳在主席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審計署負責,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歷屆主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歷屆主席

西藏自治區歷屆主席

寧夏回族自治區歷屆主席

內蒙古自治區歷屆主席

廣西壯族自治區歷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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