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49年9月25日至26日,
中國國民黨新疆警備司令
陶峙岳與新疆省政府主席
包爾漢率
新疆省軍政人員分別通電起義。9月27日,將新疆省政府改為新疆省臨時政府,暫時負責維持全省政務,聽候
中共中央指示。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布成立。11月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一部在王震將軍的帶領下進入新疆省府迪化市(不久改為烏魯木齊市)。12月17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宣布成立。
1955年9月1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撖銷新疆省建制的決議》,批准國務院議案,撤銷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區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行政區域。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烏魯木齊舉行,會議通過了《新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擁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新疆省建制的決議>的決議》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
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選舉產生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一屆人民委員會。
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正式成立,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改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
主要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
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政府組成部門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教育廳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
自治區公安廳
自治區民政廳
自治區司法廳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自治區水利廳
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商務廳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外事辦公室
自治區審計廳
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政府直屬機構
自治區研究室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廣播電視局
自治區體育局
自治區統計局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自治區信訪局
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
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政府部門管理機構
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自治區畜牧獸醫局
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央駐疆政府機關
新疆煤炭工業管理局(煤礦安全監察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郵政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稅局
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新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財政部駐新疆專員辦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局
工作規則
主席負責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政府的日常工作。主席外出期間,受主席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主持政府工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召集和主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副主席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審計廳在自治區主席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會議制度
新疆維吾爾人民政府會議分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討論決定。
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分管副主席協調或審核後,報自治區主席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自治區主席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簽發。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應向主席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請假。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主席或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席報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主席、副主席審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一般由副主席參加,特殊情況下,可委託政府秘書長參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自治區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原則上一個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一年不超過一次。受委託由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在我區召開的全國性、區域性行業會議,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取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不以自治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負責人參加。自治區綜合經濟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如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從嚴控制以自治區名義在首府以外地州市召開的全區或區域性會議。
現任領導
秘書長:吐遜江·艾力
歷屆主席
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1949.02-文革) | |
1 | | 1949.02-1955.09 | | 維吾爾族 |
2 | | 1955.09-文革 | |
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革命委員會主任(1968.09-1979.08) |
3 | 龍書金(1910.11.21-2003.04.16) | 1968.09-1972.12 | | |
4 | | 1973.06-1978.01 | | 維吾爾族 |
| 汪鋒(王鈞治)(1910.12-1998.12.12) | 1978.01-1979.08 | | |
歷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1979.09-至今) |
5 | | 1979.09-1985.12 | | 維吾爾族 |
6 | | 1985.12-1993.12 | |
7 | | 1993.12-2003.01 | |
8 | | 2003.01-2007.12 | |
9 | | 2007.12-2014.12 | |
10 | | 2014.12-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