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相當於內閣組成單位,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任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 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單位: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特點:分工合理、機構精簡
機構簡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教育廳,科技廳,宗教事務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安廳,監察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通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畜牧廳,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計畫生育委員會,外事辦公室,審計廳,連結,

機構簡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定,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綜合研究擬定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結構調整,指導自治區總體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主管固定資產投資的巨觀調控部門。
1.增加組織實施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工作的職責。
2.增加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的職責。
3.加強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的職責。

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教育廳

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自治區的教育法規、實施辦法和管理條例,並監督執行。
(二)制定全區教育事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確立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並指導協調、貫徹實施。
(三)指導、協調全區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教育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區的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社會力量辦學等;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的有關教育工作。
(五)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工作;制定自治區教育督導計畫和評估方案,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評估。
(六)參與自治區科技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指導教育體制和辦學體制的改革。
(七)參與自治區對教育經費預決算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籌措教育經費,制定教育基建投資的方針、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國家和國外對我區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系統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指導教育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教師繼續教育和教師資格認定等工作。
(九)歸口管理全區學歷教育及其考試工作;規劃指導管理繼續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工作、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大中專院校以及研究生的招生計畫,並負責計畫的組織實施。
(十一)歸口管理研究生、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參於擬定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實施畢業研究生、師範類畢業生分配和就業指導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學校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搞好學校國防教育和軍訓工作。
(十三)組織、規劃、指導教育系統的自然科學、社會科學、高新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四)管理各類教材和教輔用書的編譯、審定和出版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學校語言文字工作。
(十五)歸口管理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出國留學、來疆留學工作和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六)指導教育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擬訂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制訂自治區重點基礎研究計畫、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和科技支撐計畫,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自治區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參與編制自治區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自治區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組織擬訂自治區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制訂相關措施和辦法,加強農村科技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研究提出自治區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 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制定自治區科普規劃和政策,擬訂促進技術市場、技術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訂自治區對國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指導相關部門對國外和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地(州、市)、縣(市、區)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擬訂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組織實施國家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九)指導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地(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動,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自治區朝覲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區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和措施;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中規定的各項任務;提出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關具體政策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法制建設,依法監督執行全區民漢兩種文字行文和民漢兩種語言的使用;管理全區語言文字社會套用。
(三)研究解決語言文字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報告和建議。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積極提倡鼓勵和指導各民族互學語言文字,制定全區“雙語”學習工作發展規劃、具體措施並提出表彰獎勵辦法;協調、指導全區開展“雙語”學習活動。
(五)主管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組織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專業人才培訓工作;指導新疆翻譯工作者協會的工作。
(六)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和我區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組織實施全區國語水平測試、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區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研究制定規範標準,提出推廣規劃和措施;負責各民族語言科學技術名詞術語審定和人名、地名審音定字工作;研究提出並編制全區語言文字科學研究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改革工作。
(八)負責組織區內和國內外有關民族語言文字重點科研項目的協作攻關,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監測研究語言文字發展動向;負責語言文字領域文化保護工作;規劃我區與有關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小組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公安廳

指導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服和經費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
領導全區公安邊防、消防、警衛工作;領導全區武警總隊與公安業務相關的工作。
制定自治區公安機關民警培訓、公安教育及公安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
制定自治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自治區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指導區內鐵路、民航、林業、海關緝私和兵團公安機關業務工作。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察廳

主要職責
一是檢查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是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是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是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民政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研究擬訂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復員退伍軍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指導全區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區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全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機構和軍供站建設與管理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區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區性社會團體和區內跨地(州、市)社會團體、基金會、自治區區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區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五)擬訂全區救災減災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自治區減災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六)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的政策;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七)貫徹執行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和鄉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初審報批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爭議;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貫徹落實國家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司法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司法行政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勞動教養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援助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指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及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
(七)監督、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八)主管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九)監督、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及槍枝、彈藥、服裝和車輛等警用物資裝備。
(十)監督、指導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全系統的宣傳教育、幹部培訓、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管理許可權範圍的監獄、勞教系統處級領導幹部,協助地、州、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政廳

加強的職責
1.按照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進一步完善自治區對下財政管理體制。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提高地縣財力保障水平。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減少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建立健全縣級財力保障機制,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2.加強稅政管理,嚴格稅收減免政策,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加快推進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改革,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3.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大力控制和壓縮一般性支出,保障工資、機構運轉等基本支出、關係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的重點支出和涉及民生事項的支出需要。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的比重。
4.強化預算管理。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細化預算編制,完善支出標準,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體系,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健全與部門(單位)的預算工作協商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單位)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國土資源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認定職責交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環境保護局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局的職責劃入自治區環保廳。
(二)增加水污染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將環境標誌認證職責交給自治區環保廳有關事業單位。
(五)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職能
(一)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建設事業(包括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對全區建設事業進行行業管理。
(二) 指導全區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邊境口岸的建設規劃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工作;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 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自治區地方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經濟參數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自治區發展計畫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 指導全區建築業活動,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管理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制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相關中介服務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五) 指導全區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城市供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負責對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工作。
(六) 指導全區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區住宅和房地產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
(七) 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 制定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九) 指導和管理建設行業的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 負責組織開展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引導區內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指導協調建設企業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十一)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交通廳

職責調整
(一)將原自治區建設廳承擔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二)取消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運附加費等國家明確取消的交通規費管理職責。
(四)加強有關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職責,最佳化交通運輸布局,促進各種運輸方式相互銜接,加快形成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的綜合運輸體系。
(五)加強統籌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協調發展職責,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大力發展農村交通,加快推進區域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

水利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強化預案體系和應急機制建設,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四)加強水能資源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水資源戰略規劃,加強水能資源調查評價、開發規劃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河流生態環境。

農業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三)新增農業遙感監測套用職責。
(四)加強自治區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自治區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五)加強自治區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六)加強對自治區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設施農業、外向型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林業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自治區境內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畜牧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許可權內臨時占用草原的審批許可下放給縣市畜牧行政部門。
(三)將許可權核心發獸藥經營(不含生物製品)許可下放縣市獸醫行政部門。
(四)強化畜產品和畜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商務廳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原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的職責。
2.原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內貿管理職責。
3.原自治區貿易行業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4.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的自治區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

文化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給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3.將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進口管理的職責劃給自治區新聞出版局。
(二)劃入和增加的職責
1.將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入自治區文化廳。
2.將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動漫、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劃入自治區文化廳。
3.增加協調擬訂自治區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草案的職責。
4.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衛生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劃出的職責
1.取消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將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2.將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接受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職責劃入自治區衛生廳。
3.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職責。
4.加強對醫療服務、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5.堅持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質,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計畫生育委員會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促進生殖健康產業發展的職責。
(三)增加承擔自治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對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的研究,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穩定低生育水平。

外事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關於外事、僑務工作的決定,依法擬訂自治區外事、僑務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處理自治區重大涉外涉僑事務。
(二)根據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及對外開放的需要,開展調查研究,為自治區的對外工作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利用對外交往渠道,為自治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負責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組織接待來自治區訪問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做好華僑、港澳同胞和外籍華人重要人士的接待工作;接待在自治區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以及進行來訪活動的外國記者;統籌安排自治區領導的外事活動。
(四)負責自治區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承辦自治區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護照、赴港澳通行證的審發和管理、外國簽證的申辦,審發應邀訪華外國人的簽證通知函電及代辦領事認證業務。
(五)負責對外國駐新疆官方、半官方機構的管理與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重大涉外案件及其他涉及在疆外國人管理的重要事項;協助國家外交機關、有關部門向境外中國公民提供領事保護和服務;向在疆外國公民提供必要的領事協助。
(六)負責國界的劃界、勘界、聯檢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邊境管理和邊境涉外工作;指導並參與邊防會談會晤;指導並參與鄰國情況調研以及與鄰國交往、鄰國涉外事務處理等工作;負責自治區口岸管理工作。
(七)根據中央有關規定,負責外國及港澳地區記者來疆採訪事宜;向自治區各部門、各單位提供國際形勢、對外政策和重大國際問題的宣傳資料和對外表態口徑;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對外對僑宣傳、文化交流和民間外事、僑務教育工作。
(八)負責自治區國際交流事務;負責聯繫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以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和其他駐外機構,協調自治區的官方和民間對外交往事宜。負責辦理與國外友好城市締結友好關係的有關事項,管理和指導友好城市交流工作。
(九)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自治區活動及民間組織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外國專家、留學生、實習生涉外事項的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國培訓有關涉外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務院港澳辦對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歸口管理自治區港澳事務工作,研究起草自治區有關港澳事務的政策規定。
(十二)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和港澳同胞的友好聯絡工作;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會同有關部門維護華僑的合法權益;負責協調華僑回疆安置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外事紀律及國家安全、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外事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四)受外交部委託,負責我國駐中亞、西亞、南亞等國家使領館的後勤保障和服務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審計廳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草擬地方性審計法規;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情況;組織領導、協調監督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二)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和向自治區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區域經濟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自治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3.地州市政府(行署)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負責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進行的審計。
(四)向自治區主席提交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區域經濟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按規定組織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各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六)與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共同領導地州市審計機關,協同辦理地州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事項。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配合稽察特派員對自治區國有重點大中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承擔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九)管理向自治區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派出的審計機構。
(十)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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