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成立於1978年,其前身是1970年組建的新疆地震大隊。自治區地震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地震工作的職能部門,實行中國地震局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中國地震局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承擔自治區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應急救援三大工作體系的建設任務。

2019年11月,全國普法辦印發《關於通報表揚“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政策法規處被評為“法治宣傳教育先進集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
  • 地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職責:主管地震工作
  • 隸屬:政府機關
簡介,地址,內設機構,領導介紹,信息公開指南,一、主動公開,二、依申請公開,

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是在中國地震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承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防震減災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履行防震減災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我局為事業單位性質,實行中國地震局與自治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以中國地震局為主的管理體制。人員編制426名,其中管理機構編制52名,處級領導職數22名,處級非領導職數10名;下屬單位人員編制225名,處級領導職數18名;地震台站人員編制149名。新疆地震觀測記錄工作最早在1964年9月中國科學院地球物理研究所在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建立起新疆境內的第一個地震觀測台,在1965年11月13日,烏魯木齊東發生6.6級地震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在烏魯木齊的紅山附近和柳樹溝、後峽及阜康縣的甘河子建立起四個臨時性的地震台,用以監測烏魯木齊地區的地震活動,監測任務由中國科學院蘭州地球物理研究所承擔。1970年5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成立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地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自治區的地震工作、是自治區的第一個地震工作機構

地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北京南路42號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和突發事件;負責上級指示、檔案、領導批示和重要事項的承辦、監督、檢查、催辦;負責秘書、機要、文書、行政翻譯、綜合信息、接待、新聞發布、信訪、文書檔案、保密、大事記、安全保衛和管理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全局檔案管理工作;承辦重大會議和活動,承擔攝影、攝像工作;承擔年鑑編寫工作;指導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人事教育處
負責組織、人事及機構、人員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局各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規劃;負責幹部的考核、選拔、調整、任免和後備幹部工作;負責幹部監督工作;負責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勞保福利工作;負責科技幹部管理、職稱評聘、知識分子及專家管理工作;指導自治區地、州、市及以下地震機構的相應工作;編制局人才發展與教育培養規劃及年度組織實施;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自治區和局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重點項目的實施;管理、監督局屬單位地震事業費、基本建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技術裝備及國有資產的合理調配使用;完善局屬單位計畫和財務體制;負責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科技開發工作。
監測預報處
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擬定全區地震監測預報方案並組織實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全區地震監測系統;提出全區地震趨勢預報和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意見並組織有關震情跟蹤;負責組織監測預報重點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區地震台站(網)的分級分類管理與統一規劃;負責地震觀測資料質量評比工作;負責核爆炸地震觀測及核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承擔《防震減災法》及配套法規有關內容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新疆地震預報意見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工作;擬定自治區地震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自治區地震科學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高新技術研究和重大地震科技攻關;負責管理地震科技成果推廣與套用、科技保密、地震行業專利和智慧財產權工作;承擔新疆地震科學基金辦公室工作;承擔局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震害防禦處、法規處(合署辦公)
組織、管理自治區地震災害預測和預防工作;管理自治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組織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參與的制定自治區地震災區重建規劃;負責震害預測工作;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負責指導(管理)地、州、市、縣的防震減災工作;負責防震減災地方立法、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地震行政執法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管理工作;負責強震台網的規劃與管理;承擔自治區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工作;承辦自治區防震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承擔學會、協會工作。
應急救援處、外事辦公室(合署辦公)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自治區地震應急救援工作體系,負責建立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度;制定自治區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的研究與開發,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自治區地震緊急救援隊伍;協助自治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地震應急救援儲備系統;承擔自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能;負責地震應急與大震現場工作的組織與協調,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承擔自治區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組織地震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和科學考察工作;擬定局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審批和審核對外科技交流合作項目。
紀檢監察審計處
負責局管理機構和下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查處違紀違法案件;負責對全局事業費、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情況、內控制度、經濟效益,以及對國家和單位的資產管理情況、經濟實體負債和損益等情況進行內部審計調查,並適時提出審計意見或處理建議。
機關黨委
負責局管理機構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管理處
負責全局離退休工作政策的研究和貫徹落實;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領導介紹

黨組書記、局長:王海濤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克寧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根起
黨組成員、副 局 長:張勇
黨組成員、副 局 長:蔚曉利
黨組成員、副 局 長:鄭黎明

信息公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於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凡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主動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編制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單位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二)公開形式
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採取以下方式公開:
1.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公開政府信息,
2.通過郵寄方式獲得公開政府信息,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科學二街338號,單位名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辦公室
3.其他方式:通過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本單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將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單位申請獲取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
(一)受理機構
本單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受理機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震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科學二街338號
通信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科學二街338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冬季:10時—14時,15時30分—19時30分
夏季:9時30分—13時30分,16時—20時
註:以上時間均為台北時間
(二)申請的具體步驟
1.提出申請
向本單位提出申請的,推薦填寫《新疆地震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單位確定信息的提示。
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通過網上傳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特別說明:
申請人申請獲取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當面向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本單位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進行諮詢。
2.登記
本單位對於有效的申請給予登記並出具登記回執。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單位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單位終止受理申請程式,並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答覆
收到申請後,能當場答覆的,將當場給予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在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1)屬於應當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需要延長公開期限的,應說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限。
(2)屬於不予公開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並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5)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並出具《政府信息補正申請通知書》。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如能作區分處理,將告知申請人,並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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