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州、市(地)、縣(區、市)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州、市(地)、縣(區、市)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推進我區防震減災事業全面發展,規範防震減災目標考核工作,根據中國地震局《市(地)防震減災工作綜合評比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州、市(地)、縣(區、市)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辦法
  • 目的:規範防震減災目標考核工作
  • 依據法文:《防震減災工作綜合評比辦法》
  • 內容:共十二條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區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按州、市(地)級和縣級兩級進行。
自治區地震局負責組織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和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推薦的縣級優秀單位的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
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所轄縣(市、區)級地震工作部門或機構的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評比,並根據考核結果,按不高於本行政區所轄縣(市、區)總數的30%,推薦優秀單位參加全區縣級防震減災工作考核。
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辦法和評分細則。
第三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防震減災依法行政、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五個方面。
第四條 參加考核的單位應當按照考核內容,對照《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重點目標責任指標》,根據工作完成情況,編寫考核材料,並按要求提交自治區地震局震害防禦處。
考核材料提交單位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考核時,參加考核的單位應現場介紹年度工作情況。
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現場介紹年度工作情況,限時15分鐘。被推薦的縣(區、市)級單位現場介紹年度工作情況,限時10分鐘。
第六條 考核採取單位自我考核和考核委員會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七條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單位根據工作完成情況, 填報本單位考核評分表,形成自我考核分數。
第八條 考核委員會由自治區地震局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州、市(地)級地震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
考核委員會成員根據被考核單位提交的考核材料,對照《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重點目標責任指標》客觀評議,分項打分。
考核委員會考核分數為全體成員分數等權平均。
第九條 考核最終分數按計分方法現場統計,現場公布。
計分方法:單位自我考核分數×20%+考核委員會考核分數×80%=最終分數
第十條 考核結果通報全區地震系統並抄送各州、市(地)、縣(區、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地震局依據年度考核結果,對全面完成《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重點目標責任指標》的先進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一年開展一次,於當年全區年終震情會商會時進行。
上一年的9月30日起至當年的9月30日止為一個考核年度。
第十二條 考核材料及自我考核評分表一式兩份應於當年全區年終震情會商會報到時報送自治區地震局震害防禦處,逾期未報的視為自動放棄考核資格。
被推薦參加全區考評的縣(區、市)級單位考核材料及評分表由推薦單位報送。
第十三條 防震減災工作目標考核的具體工作由自治區地震局震害防禦處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年度防震減災工作重點目標責任指標》由自治區地震局制定,並根據當年全國防震減災工作重點和本區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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