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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發〔2010〕101號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氣象局:
一、各省(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要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地、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和氣象局,從2010年開始,每年汛期共同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完成地質災害調查的市(地、州)、縣(市、區)2010年內要全部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工作,已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業務的市(地、州)、縣(市、區)要進一步完善現行技術方法和業務平台,提高預報精細化水平。
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技術系統由各市(地、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氣象局,參照國家級和省級模式建設。市(地、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易發區分布圖、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等資料;市(地、州)、縣(市、區)氣象局負責提供降雨監測資料,包括降雨監測站點的逐日降水量資料(24小時雨量、最大小時雨量)、未來24小時預報雨量等。市(地、州)、縣(市、區)的國土、氣象部門要建立定常的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以不斷改進完善預警預報的技術水平。
三、由市(地、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和氣象局共同協調,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等媒體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並通過手機簡訊、傳真、電話等形式發布到市(地、州)、縣(市、區)、鄉(鎮)、村各級主管領導和地質災害監測責任人、基層氣象信息員。
四、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業務承擔單位負責指導市(地、州)、縣(市、區)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業務工作。
五、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儘快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市(地、州)、縣(市、區),並做好組織指導工作。
國土資源部 中國氣象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