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

2014年4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16號轉發《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該《制度》分總則、預警預報級別、聯合會商、決策發布、應急回響、其它6部分15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通知,制度,一、總 則,二、預警預報級別,三、聯合會商,四、決策發布,五、應急回響,六、其 他,

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局市氣象局關於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的通知
成辦發〔2014〕16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國土局、市氣象局關於《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4日

制度

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
市國土局 市氣象局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建立規範、及時、高效的預警預報機制,切實做到科學防災,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結合我市山洪地質災害特徵及氣象條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是指市國土局、市氣象局、市水務局等相關市級部門基於山洪地質災害發生和變化規律,結合降雨等氣象因素的趨勢發展,通過會商、研判,將預測出的山洪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分級,由市國土局、市氣象局向社會公眾預先發布,並要求相關單位和部門採取相應應急措施的警示信息。
第三條 區(市)縣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的領導,按照本制度做好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回響工作。

二、預警預報級別

第四條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國氣象局《關於聯合開展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229號)和中國氣象局應急減災與公共服務司、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關於調整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業務的函》(氣減函〔2013〕39號)規定,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分為四個等級:
(一)一級:警報級,山洪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很高。
(二)二級:預警級,山洪地質災害發生風險高。
(三)三級:預報級,山洪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高。
(四)四級:注意級,山洪地質災害發生風險較低。

三、聯合會商

第五條 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採用聯合會商方式進行。市氣象局負責提供降雨實況分析和降雨預測等信息,市國土局根據降雨信息和地質條件對山洪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進行分析和預測。
第六條 氣象、國土及水務部門組織氣象、地質、水利專家組成專家組,會商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相關事宜。每次降雨過程應進行聯合會商,專家組簽字並提交成果,成果應明確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級別。
第七條 預警信息應儘量做到及時、準確,會商除做好過程預警外,還應根據氣象短臨預報信息,跟進調整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四、決策發布

第八條 成都市市級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由市國土局會同市氣象局聯合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
第九條 三級及以上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須向區(市)縣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
發布單位和接收單位應做好記錄備查。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等市級媒體和網路、通信運營商應及時向公眾提供三級及以上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的發布信息。

五、應急回響

第十一條 發布三級及以上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時,對應級別應急回響同時啟動。區(市)縣、鄉(鎮)政府應按照相應預警回響級別啟動地質災害防災預案,採取相應防災措施,實施山洪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按速報制度及時上報山洪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
(一)Ⅲ級回響:發布三級風險預警時,監測人員應加強對所有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和監測,發現險情及時組織受威脅民眾避讓,縣、鄉(鎮)政府和基層組織負責採取措施限制遊客等外來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對危險區域加強巡查。
(二)Ⅱ級回響:發布二級風險預警時,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縣、鄉(鎮)政府和基層組織負責組織受山洪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按照防災預案全部實施提前轉移避讓,撤出危險區域內遊客等外來人員。
(三)Ⅰ級回響:發布一級風險預警時,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縣、鄉(鎮)政府和基層組織負責組織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民眾按照預案全部實施提前轉移避讓,並加強對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區域的巡查。
第十二條 在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布不同級別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配合、指導、督促和檢查相關區(市)縣政府按照相應預警預報回響級別實施巡查、監測、轉移民眾、勸導遊客等防災措施。

六、其 他

第十三條 氣象、國土和水務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共同研究完善推進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建立轄區內降雨量和山洪地質災害歷史資料資料庫,加強技術開發和套用,不斷提高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水平和質量。
第十四條 相關區(市)縣政府應根據本制度,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相應的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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