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是於2011年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
- 文號:內政辦發 〔2011〕89 號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通知簡介,通知內容,
通知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 〔2011〕89 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評審辦法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質量興區戰略,引導和激勵全區各行各業不斷增強質量意識,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以下簡稱主席質量獎) 是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自治區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區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四條 主席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5個(產品質量獎2至3個、工程質量獎1個、服務質量獎1個)。當年申報單位均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當年度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設立“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定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區分管質量工作的副主席擔任,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審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主席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主席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主席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審議擬獎勵名單。
第八條 審定委員會下設主席質量獎評審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主席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組織制 (修) 訂主席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等工作制度。
(二) 組織制訂評審員管理制度,組建評審員專家庫和評審組,考核、監督評審員職責履行情況,建立評審員選用退出機制。
(三) 編制主席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受理主席質量獎申請和組織評審,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成果。
(四) 匯總並向審定委員會報告主席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審議候選名單。
第九條 主席質量獎實行評審組評審制度,評審組由區內5至7名評審員,另邀請區外專家1至2人組成。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按照不同行業,分別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主要職責是依據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申報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保存好評審記錄。
第十條 主席質量獎評審過程中,應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採取有效方式,廣泛徵求民眾意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主席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依法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5年以上並及時足額納稅。
(二) 積極採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並有包含3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 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位居區內同行業前5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區內行業前列。
(四) 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 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積極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環保技術,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主席質量獎:
(一) 其產品(經營服務)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 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 近3年內發生過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的。
(四) 近3年內國家、自治區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 近3年內參加主席質量獎評審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六) 近3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制定。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四條 在評審標準的統一規定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指南,以保證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實施指南根據各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評審標準。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主席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審定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每年度主席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辦公室在自治區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主席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本年度主席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向評審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內蒙古自治區主席質量獎申報表》和相關證實性材料。
第十八條 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綜合排序,提出主席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報評審辦公室,由評審辦公室提交審定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擬獎勵單位,並對擬獎勵單位進行考察核實。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對擬獎勵單位在自治區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勵單位,報審定委員會主任審核、自治區主席審定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文公布,並向獲獎單位頒發主席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得主席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主席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主席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評審經費主要用於會議費、聘請專家費、差旅費等相關支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主席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審辦公室可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主席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公室調查核實並提交審定委員會研究決定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主席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布:
(一) 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 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或自治區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 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 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 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 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主席質量獎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七條 承擔主席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有關規定、程式,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格自律,公正廉潔。
第二十八條 評審辦公室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鼓勵各地區、各行業結合實際設立相應的質量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