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質量獎評審辦法

呼和浩特市質量獎評審辦法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質量獎評審辦法
  • 相關檔案:政府令第2號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呼和浩特市質量獎評審辦法
(2013年8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質量興區”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10]55號)、《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質量興市”工作的通知》(呼政發[2010]9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質量獎(以下簡稱“市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授予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其產品、服務、經營管理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具有標桿示範作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 市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單位推薦、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為基本程式,以促進組織或者個人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最佳化我市經濟發展方式和提升經濟綜合競爭力。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科研機構等;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涉及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的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質量教育和培訓、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人員。
第五條 市質量獎分為市長質量獎和質量管理獎兩個等次,並分別設立組織獎和個人獎,有效期限為三年。市長質量獎適用於質量管理水平高的組織和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質量管理獎適用於質量管理水平較好的組織和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市質量獎為年度獎。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每年不超過5個(產品質量獎2-3個、工程質量獎1個、服務質量獎1個)、個人不超過2個;質量管理獎授獎單位每年不超過7個、個人不超過3個。申報的單位或者個人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當年獎項空缺。
第六條 申報市質量獎不收取任何費用。獎勵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質量獎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審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委員由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審委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市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審議擬獎勵名單。
第八條 審委會下設市質量獎評審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市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市質量獎各獎項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等工作制度;
(二)擬訂評審員管理制度。組建評審員專家庫和評審組,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建立評審員選用退出機制;
(三)編制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受理市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總結、宣傳、推廣典型經驗和成果;
(四)匯總並向審委會報告市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出獲獎候選名單。
第九條 市質量獎實行評審組評審制度,評審組由三至五名評審員組成。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按照不同行業,分別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主要職責是依據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客觀公正地對申報單位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保存好評審記錄。
第十條 市質量獎評審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採取有效方式,廣泛徵求民眾意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質量管理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年以上並依法納稅;
(二)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註冊等要求的產品或者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者註冊;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自治區及我市監督抽查的產品或者服務均合格;
(五)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生產經營五年以上並依法納稅,獲得質量管理獎在有效期內;
(二)積極採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有包含三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主要經濟和技術指標位居全區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全市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積極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環保技術,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三條 申報質量管理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或者涉及質量工作八年以上;
(二)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社會知名度高;
(三)在從事的工作崗位或者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成果或者豐富的實際經驗;
(四)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環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故。
第十四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獲得質量管理獎並在有效期內,在質量領域為質量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在質量科研、質量改進和攻關取得成果,並體現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五條 市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制定。市長質量獎和質量管理獎的評定標準由評審委員會發布,分組織和個人兩部分。
第十六條 在市質量獎評審標準的統一規定下,可以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訂評審標準實施指南,以保證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實施指南根據各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確定評審標準。
市質量獎評審標準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式及獎勵標準
第十七條 市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審委會審議。
第十八條 每年度市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本市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市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根據本年度市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市質量獎申報表》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條 經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綜合排序,提出市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審委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擬獎勵的組織和個人,並對其進行考察核實。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擬獎勵名單在本市主要媒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沒有異議的,報審委會主任審核、市長審定後,由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布,並向獲獎單位和個人頒發獎牌(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50萬元、個人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質量管理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20萬元、個人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績效。
第二十四條 對在申報市質量獎過程中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質量獎榮譽的組織或者個人,評審辦公室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獎金,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發現獲獎組織或者個人在質量方面有較輕的違規現象或者投訴較多時,應當及時告知該組織或者個人,並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調查核實並提交審委會研究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布,五年內不得申報市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或者自治區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者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質量獎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八條 承擔市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者技術秘密,並嚴格遵守評審有關規定和程式。
第二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一、將標題修改為:呼和浩特市市長質量獎評審辦法。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加強質量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將第二條中的“呼和浩特市質量獎(以下簡稱“市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長質量獎。
將本辦法中其他各條中的“市質量獎”、“質量獎”、“質量管理獎”統一修改為:市長質量獎。
四、刪去第四條、第十二條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五、將第五條修改為: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包括組織獎和個人獎,有效期限為三年。組織獎每年不超過3個,個人獎為1個。申報的組織或者個人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當年獎項空缺。
六、刪去第十一條。
七、將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年以上並依法納稅;將第(三)項中的“全區”修改為“全市”;將第(五)項修改為: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等。
八、刪去第十四條。
九、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和質量管理獎”。
十、將第二十一條中“報審委會主任審核、市長審定後”修改為:報審委會主任審定後;將“獲獎單位”修改為“獲獎組織”。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100萬元,個人獎勵人民幣10萬元。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的“獲獎單位”修改為“獲獎組織和個人”。
修改後的條文序號依次順延。
本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質量獎評審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一併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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