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3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4年1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 執行日期:2014年1月10日
  • 事業單位:自治區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0日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新質量發展機制,創建品牌培育激勵機制,不斷提高自治區產品質量整體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是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質量獎勵制度,分設兩個獎項,即產品質量獎和質量管理獎。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為自治區級質量獎,鼓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建立質量獎勵制度。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工作堅持自願申報、不收取費用、不增加負擔的原則。自治區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可申請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
第五條 凡被授予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優先申報國家級質量獎。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成立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由自治區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負責質量獎的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
(二)制定評審計畫、方案及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評聘評審人員。
(四)組織具體評審工作。
(五)組織審核評審結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六)負責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 按獎項設立專項獎評審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提報評審項目計畫或建議。
(二)組織提出評審實施方案及細則。
(三)按評審計畫組織實施具體評審工作。
(四)提出評審結果和授獎預選名單。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專項獎評審設立若干專業評審小組,承擔專項獎評審機構委託的具體評審任務。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受理行政區域內組織的申報工作並組織初評。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九條 申請自治區質量獎的組織必須依法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連續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三廢治理達標,並符合評審要求。
第十條 申請自治區產品質量獎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產品質量達到區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二)產品適應市場需求,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經濟效益居本行業區內先進水平。
(三)產品售後服務體系完善,被社會廣泛認可,用戶滿意度和市場信譽度高。
(四)質量管理科學有效,技術基礎紮實。
(五)產品質量穩定並處於受控狀態,近3年監督抽查產品質量合格,未發現影響信譽的質量問題。
(六)鼓勵中小企業創建具有民族特色或地方特色的品牌。
第十一條 申請自治區質量管理獎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質量體系、環境體系、職業安全體系健全,並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推行卓越績效管理。
(二)質量管理工作取得實效,經濟效益穩步增長。
(三)售後服務體系健全,顧客滿意度較高。
(四)近3年在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自治區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質量合格,出口產品無退貨、索賠等質量事故。
(五)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先進可靠,有較強的產品研發能力。
第十二條 自治區產品質量獎、質量管理獎具體評審細則,由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並發布。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評審程式:
(一)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公布評審計畫、各專項獎評審細則及實施方案。
(二)申報的組織要按要求向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申請。
(三)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接受申請,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匯總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的名單,形成書面意見,報送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五)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初審合格的申報材料進行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由專家組形成評審報告。
(六)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材料、評審報告進行複審,確定預選名單後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七)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對擬授獎企業進行最後審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獲獎組織的名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有效期3年。有效期內,獲獎組織可在廣告宣傳、獲獎產品及包裝上使用自治區質量獎標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獲獎有效期內,企業兼併、重組或生產要素髮生重大變化,重新組織評審或補充審查。
第十六條 獲獎組織要主動接受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監管,並每年向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如實報告質量管理工作情況。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獲獎企業質量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獲獎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撤銷其獲獎稱號並收回榮譽證書(獎牌)和標誌使用權。
(一)以虛假數據、資料獲得質量獎的。
(二)產品質量、管理水平明顯下降的。
(三)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條 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榮譽證書(獎牌)、標誌,由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統一製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字〔2001〕34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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