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克傑
- 外文名:ke jie cheng
- 國籍:中國
- 民族:壯族
- 出生地:廣西上林縣
- 出生日期:1933年11月
- 逝世日期:2000年9月14日
- 職業: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書記
- 觸犯罪名:受賄罪
人物生平,履歷,死刑,案件回顧,蛻變,權錢交易,“倒糖”事件,跌入犯罪深淵,處理情況,開除黨籍,審判結果,判決依據,案件備忘,案發,進入司法程式,宣判,
人物生平
履歷
成克傑,1933年11月生於廣西上林,壯族,大學學歷。1954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57年9月參加工作。1952年-1957年在北方交通大學鐵道商務系運動工程專業學習(其間:1953年-1954年為北京俄文專修學校留學生部留學預備生)。
1957年9月至1969年任柳州鐵路局湛江車站實習生、技術員、南寧分局技術員。1969年至1979年任柳州鐵路局湛江車站技術員、湛江辦事處業務指導員。1979年至1980年任柳州鐵路局南寧分局技術員、工程師。
1979年-1984年任柳州鐵路局湛江車站技術員、辦事處業務指導員,柳州鐵路局南寧分局技術員、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副分局長。1984年-1986年任柳州鐵路局副局長,局長、黨委副書記。1986年-1989年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年9月-1989年11月在中央黨校學習)。1989年12月起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書記。1990年起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代主席、主席,黨組書記兼自治區體改委主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書記。1993年1月-1998年1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其間:1994年2月-1994年5月在中央黨校學習)。1995年12月起任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副書記、區委常委。
1998年3月任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是中共十三大代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十五大代表,第七至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廣西)。
死刑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傑死刑。至此,成克傑長達10年、涉及百餘人的違紀違法事實全部曝光,他也因此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因腐敗被判處死刑的國家領導人。
案件回顧
蛻變
考察成克傑的歷史,他有過努力向上、勤懇工作、有所作為的時期。然而,隨著職位的不斷提升,他的思想逐漸發生了蛻變。他曾對一位幹部說:要弄點錢,有了錢沒有權也一樣風光。特別是與有夫之婦李平發生不正當關係後,成克傑更是沿著生活上放縱奢靡、工作上無所用心、作風上獨斷專行、經濟上貪婪無度的軌跡,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淵。
權錢交易
成克傑主持自治區政府工作多年,曾擔任黨組書記卻沒開過幾次黨組會議,他眼裡沒有黨組織,根本不把民主集中制當回事。為了個人撈取“好處費”,出讓土地不是按有關規定,而是由他個人拍板決定;工程承包發包不進行公開招標,而是由他個人說了算;市場交易不是公平競爭,而是由他打招呼壓價。甚至事關廣西發展的一些重大建設項目,他也可以一個人說了算。權力的濫用加上缺乏嚴格的紀律約束,成克傑權錢交易的勾當不斷得逞。
1993年底,成克傑與情婦李平商量各自離婚後結婚。兩人商定:由李平出面聯繫有關請託事宜,成克傑利用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和自治區政府主席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兩人收受錢財,存放境外,以備婚後使用。1994年初至1995年6月,成克傑利用職權,幫助廣西銀興房屋開發公司(後更名為銀興實業發展總公司)承接南寧市江南停車購物城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並擅自將銀興公司直接劃歸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管理,並要求自治區計委為銀興公司承接該工程立項;指示南寧市政府大幅度壓低工程土地價格;要求中國建設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發放工程貸款人民幣7000萬元。事成後,銀興公司按預約,支付給成、李賄賂款人民幣2021萬餘元。
1994年7月至10月,成克傑幫助廣西信託投資公司及下屬廣西桂信實業開發公司聯繫貸款,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60萬元。
1994年7月至1997年底,成克傑和李平在接受銀興公司請託過程中,先後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周坤賄賂的人民幣2萬元、港幣2萬元、美元2萬元以及黃金鑽戒、金磚、手錶等貴重物品,合計人民幣55萬餘元。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傑幫助銀興公司承接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獲取“好處費”人民幣900萬元、港幣804萬元。
1997年7月,成克傑利用職權,指示有關部門直接干預工程招標工作,更改中標結果,安排某工程局承接拉平隧洞有關工程,從中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80萬元。
1994年初至1998年初,成克傑分別接受合浦縣原副縣長甘維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原局長周貽勝、自治區計委服務中心原主任李一洪的請託,利用職權,使甘維仁先後晉升為北海市鐵山港區區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向有關部門推薦周貽勝擔任北海市公安局局長,推薦並批准同意李一洪擔任自治區政府駐京辦事處副主任。成克傑單獨或與李平接受賄賂合計人民幣28.8萬元、美元3000元。
幾年間,成克傑利用其職務便利,單獨或與李平共同收受賄賂款物達人民幣4109萬餘元。案發後,款物已全部追繳。
199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決定,由中央紀委對成克傑涉嫌受賄等問題進行審查。在鐵的事實面前,成克傑交代了自己違法亂紀的嚴重問題。
成克傑受賄案,是一起特別嚴重的高級領導幹部經濟犯罪案件。對成克傑案件的查處,充分說明黨和政府依法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
“倒糖”事件
1999年1月,中央紀委在廣西查辦案件時,一涉案對象揭發:成克傑在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主席期間,曾兩次指令他壓價從貴港糖廠要7000噸糖給一名叫李平的港商進行倒賣,以賺取高額差價。
辦案人員敏銳地感覺到,這兩起“倒糖”事件背後可能隱藏著重大問題。在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明確指示下,調查人員經過努力工作,不僅查清了李平通過成克傑指令壓價倒賣白糖的問題,而且初步了解到:幾年來,成克傑夥同李平通過幫他人要項目、批貸款,發了橫財。調查還發現,成克傑夥同李平斂財的主要勾結對象是廣西銀興公司總經理周坤。
跌入犯罪深淵
讓我們看看成克傑、李平和周坤的第一筆骯髒交易。
1994年3月10日,為了“名正言順”地賺錢,成克傑利用職權,將廣西銀興房屋開發公司由原隸屬廣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改為直接隸屬自治區政府辦公廳領導和管理。
1994年初的一天,周坤對李平說,誰能拿到西園飯店門口的一塊地誰就能賺大錢,並許諾他要是拿到這塊地後可以給李平800萬至1000萬元的好處費。李平把此事告訴了成克傑,成克傑聽了後同意把這塊地給周坤的公司。
此後不久,周坤又找到李平說:西園的地價太高,如果把地價壓到每畝70萬以下,還可以增加好處費。私慾膨脹使成克傑喪失了理智。當李平把周坤的要求轉告成克傑時,他毫不猶豫地答應了。隨後,成克傑指示南寧市政府將該工程85畝用地的出讓價格,從評估價每畝96萬餘元壓到55萬元。後來,成克傑又應周坤的要求,要求建設銀行廣西分行為銀興公司貸款7000萬元。由此,成克傑和李平的“好處費”增加到2000萬元。
通過批項目、壓地價和解決貸款,2000多萬元的巨額資金輕而易舉地落入了成克傑和李平的囊中。
1996年上半年至1997年底,成克傑又幫助銀興公司承接廣西民族宮工程及解決建設資金,成、李獲得銀興公司支付的賄賂款人民幣900萬元、港幣804萬元。
此後,成克傑一發不可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採取這種“二人轉”的方式,成克傑通過批項目、要貸款、提職級等多種方式,夥同李平或單獨非法收受賄賂款物合計人民幣4109萬餘元。200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成克傑案件依法立案偵查,並決定將其逮捕。6月26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成克傑以受賄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
處理情況
開除黨籍
中央紀委決定並經中共中央批准,給予成克傑開除黨籍處分。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成克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職務。鑒於成克傑涉嫌觸犯刑律,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成克傑身為國家高級幹部,濫用職權,肆無忌憚地收受賄賂,謀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影響十分惡劣。他思想退化,道德墮落,是一個極為典型的腐敗分子。成克傑的蛻化變質,其根本原因是他放棄了世界觀的改造,背棄了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沉湎女色,貪婪金錢,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成了謀取私利的工具;目無法紀,為所欲為,最終走上嚴重違紀違法的道路。
每一個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高中級幹部,一定要從成克傑違紀違法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訓,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經得起各種誘惑的考驗,永葆共產黨員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
對成克傑問題的嚴肅查處,充分表明了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從嚴治黨,依法治國,嚴懲腐敗,在黨內絕不允許腐敗分子有藏身之地的決心;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堅持在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任何違紀違法的黨員領導幹部,不論其職務有多高,功勞有多大,都將受到嚴肅的追究和制裁。
審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成克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於2000年7月31日宣判。
一審宣判後,成克傑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合議庭訊問了成克傑,聽取了他本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的抗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全面審查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及適用法律。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成克傑抗訴,維持原判,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克傑死刑。
判決依據
法律條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57條第一款: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383條第一款第(一)項: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383條第二款: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385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第386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案件備忘
案發
1999年1月,中央紀委在廣西查辦案件時,兩起“倒糖”事件,揭開了查辦成克傑案件的序幕。
1999年7月,中央紀委主要領導聽取成克傑案初查情況匯報並明確指示:要把成克傑的問題一一查清。
2000年1月11日,中央紀委向中央建議:給予成克傑開除黨籍處分;建議依法罷免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代表等職務;將成克傑一案移送司法機關。
2000年3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發布會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涉嫌違法違紀,沒出席大會。
進入司法程式
2000年4月20日,中央紀委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成克傑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中央紀委決定並經中共中央批准,開除成克傑黨籍。建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罷免成克傑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其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鑒於成克傑涉嫌觸犯刑律,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00年4月2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第17次會議,罷免成克傑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000年4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舉行全體會議,決定撤銷成克傑的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
200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央紀委移送的成克傑案件依法立案偵查,並決定將其逮捕。
2000年6月26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決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對成克傑受賄案的起訴。
2000年7月13日、1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成克傑受賄案進行公開審理。
宣判
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0年8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成克傑抗訴,維持原判。
2000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傑死刑。
2000年9月14日,成克傑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