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傑受賄案

《成克傑受賄案》,共和國有史以來,被判處死刑的級別最高的官員,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請看如何上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克傑受賄案
  • 人物:成克傑
  • 詞性:名詞
  • 時間:200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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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在職期間多次接受建築承包商的大額賄賂,並包養了一個情婦,並通過情婦更加大肆收受財物,最終在法律面前踏上了一條不歸路。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0年7月31日上午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成克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9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成克傑死刑。9月14日 成克傑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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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克傑受賄案
抗訴人成克傑抗訴提出的主要理由為:1、一審判決認定其與李平為結婚準備錢財,共同收受賄賂的事實不成立;2、不應當由其承擔李平收受“好處費”的刑事責任;3、在銀行為銀興公司、信託公司、桂信公司發放貸款過程中,其沒有利用職權為這些公司謀取利益;4、其將周坤給予的財物交給李平,是讓李平退還給周坤,並無受賄的故意;5、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其有自首情節,並能寫信給李平,要其退回5000多萬元財物,已挽回全部損失,希望二審法院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抗訴人成克傑的辯護人張建中的辯護意見為:1、一審判決認定成克傑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李平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錢財,以備婚後使用的證據不足;2、讓成克傑對李平單獨收受、占有財物的行為承擔共同犯罪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3、各專業銀行與地方政府沒有領導和被領導關係,成克傑要求各專業銀行為銀興公司、信託公司、桂信公司發放貸款,不屬於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4、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抗訴人成克傑的辯護人郭金海的辯護意見為:1、成克傑和李平的關係只是婚外情,一審判決認定成、李二人準備各自離婚後結婚,並接受周寧邦的建議,利用成克傑的職權“先賺錢,後結婚”的證據不足;2、一審判決認定成克傑對李平收受的“好處費”負有共同占有的責任,依據不足;3、應認定成克傑具有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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