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兩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01
  • 實施時間:2010.12.01
(2010年1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補選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罷免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規定》(1989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