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暫行規定

1988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6.28
  • 實施時間:1988.06.2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主席團。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五至九人組成。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保證會議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並負責籌備、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三)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設計畫和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調查研究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或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五)負責組織選民依法對本級人民代表的罷免和補選工作;
(六)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鄉長、鎮長因故出缺時,決定鄉長、鎮長代理人選;
受理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個別副鄉長、副鎮長的辭職案,並提交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追認;
(七)負責搞好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編組工作,建立代表活動制度,制定代表活動計畫,組織代表開展活動;
(八)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九)依法維護人民代表的權利;
(十)向下一次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任職期間的工作。
第四條 在大會閉會期間,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主席團成員三人提議,可隨時舉行。
主席團決定問題的時候,由主席團以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一人。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也可以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提名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主席團常務主席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可連選連任。常務主席因故出缺,由主席團在其成員中推選一人擔任常務主席的職務。
主席團常務主席不擔任鄉、鎮人民政府職務。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是:
(一)負責召集主席團會議,主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的日常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動情況,總結交流代表小組或代表活動的經驗;
(三)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來信來訪,向主席團或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四)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會議;
(五)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辦理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做好召開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的具體籌備工作;
(七)辦理主席團交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選民的監督,主席團常務主席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的監督。
第八條 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適當工作人員,協助常務主席辦理大會閉會後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活動經費,由本級財政開支。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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