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決定

2002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04
  • 實施時間:2002.09.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即將屆滿,應當依法進行換屆選舉,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新一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2002年年底以前選出。新一屆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依法在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上屆換屆選舉時的代表名額執行,一般不再變動。
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本轄區內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設立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項。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設立北京市鄉鎮換屆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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