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按照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同步進行的原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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