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和建設,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組成,實行民主集中制。
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活動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聯繫、指導和監督工作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聯繫、指導和監督,支持其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從本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七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由其行使的職權。
第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以下簡稱主席團)由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在代表中選舉產生,負責主持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成員的名額為七人至十三人,經濟比較發達或者人口較多的鄉鎮不超過十七人。
第九條 主席團在召集和主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確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時間;
(二)決定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員名單;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選舉辦法草案,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草案,主席團成員、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等建議名單,提請大會會議選舉或者通過;
(四)決定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提交大會會議審議,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是否列入大會會議議程;
(五)依照法定程式提出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名單;
(六)決定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的處理,將主席團或者代表聯名提出的罷免案提請大會會議審議;
(七)提出各項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大會會議審議和表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代表檢查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三)組織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和其他活動;
(四)聽取和反映代表、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聽取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
(七)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
(九)組織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受理代表、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以及基層國家工作人員的投訴,並負責轉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
(十一)為代表履行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十二)協助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做好代表換屆選舉的有關工作;
(十三)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辭職;
(十四)組織依法選舉產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職責。
主席團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專職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經濟比較發達或者人口較多的鄉鎮應當配備專職副主席。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由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任期與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為主席團成員。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和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二)組織代表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
(三)根據主席團的決定,組織代表開展執法檢查、視察、調研等活動;
(四)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民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檢查、督促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六)辦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或者受主席委託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鄉鎮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行使法定職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大會會議議程需要,可以設立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決算草案或者預算調整方案等涉及預算、決算相關事項進行審查,並向主席團提出審查意見。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鄉鎮的上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舉行一次。經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不少於一天,有選舉事項時適當延長會期。臨時舉行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會期,可以少於一天。
第十七條 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主要議程為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聽取和審查主席團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年中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主要議程為聽取和審議半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以及討論、決定其他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制定大會議事規則,明確政府工作等各項報告的要求,規範代表審議和提出議案、建議、批評、意見以及審議表決等程式、規則。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可以安排代表分組或者分團審議,由工作人員記錄代表審議意見,將代表的審議意見匯總整理交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主席團應當組織代表開展調研、視察,聽取選民意見,起草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會前審議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七日前,主席團應當將會議舉行時間和會議事項通知代表,並至少提前一天將會議資料送達代表。臨時舉行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受上述時間規定限制。
第二十一條 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邀請本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按照大會議事規則可以採取投票、電子表決系統或者舉手等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報告和議案,本級人民政府和相關機構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對代表審議時提出的建議、意見,應噹噹場予以答覆;確實無法當場答覆的,在會議閉會後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及時反饋。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至少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可以臨時舉行會議。
主席團會議應當有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主席團決定問題,應當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列席;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代表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
第四章 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主席團應當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地區民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畫地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
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制定聽取和討論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印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主席團應當在組織代表聽取和討論專項工作報告前,組織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第二十八條 代表在聽取和討論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對報告機關的專項工作作出評議,可以對報告機關工作人員履職情況提出意見,並就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工作的措施提出意見,由主席團抄送報告機關。
報告機關對代表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代表進行執法檢查時,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並根據要求匯報相關執法情況。代表執法檢查結束後,主席團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
本級人民政府對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問題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三十條 主席團應當組織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年度實事工程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進行調查研究,並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的實事工程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主席團應當組織代表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三十一條 主席團應當有計畫地組織代表視察、調研本行政區域內財政資金投資的環境保護、交通、農田水利、供水、供電、供氣、文化、衛生、教育、社會養老服務等工程建設情況和設施運行維護情況,並向相關單位或者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第三十二條 主席團應當根據預算法律、法規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財政預算審查批准工作制度,明確重點審查內容,規定聽取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等規則。
主席團應當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報告在批准後二十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主席團應當制定財政預算執行監督和決算監督制度,組織代表聽取本級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的報告。
在預算執行中,鄉鎮人民政府對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以書面形式報主席團。主席團組織聽取代表對預算調整方案的意見,並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履職保障
第三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鄉鎮可以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事機構,或者與鄉鎮相關綜合辦事機構合署辦公,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的意見和要求。
主席團應當加強代表聯絡站建設,制定代表聯絡站工作規則,定期組織代表到聯絡站聯繫接待選民,為代表履職提供服務保障。
主席團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分析代表在聯絡站受理的民眾意見建議,抄送並督促有關單位研究處理。
第三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開設鄉鎮人大工作網頁,建設網上代表聯絡站,推進代表履職服務網路平台的套用。
第三十七條 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工作人員的培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培訓工作予以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必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職務。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任用應當納入幹部隊伍建設總體規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政治、經濟待遇等方面與鄉鎮同一級別的其他幹部相同。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進行履職情況登記,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選民對其履職情況的評議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依照《浙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