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
- 頒布時間:1993年02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2月27日
1993年2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
1993年2月2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2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完善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建設,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指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地方組織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行使職權。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1995年9月13日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於201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2010年9月29...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選舉工作機構和職權 第一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以下統稱縣級),鄉、民族鄉、鎮(以下統稱鄉級)設立選舉委員會。縣級選舉委員會主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鄉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同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為了促進民族鄉經濟、文化等項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增強民族團結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1993年9月15日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族鄉經濟、文化等項事業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增強民族團結,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在1996.11.2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
(三)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四)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事項;(五)討論決定其它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第二十四條村民會議的決定,由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二十五條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討論制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英文:People's Congress,簡稱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各級人民...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代表組成。1954年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4年,直轄市、縣、市、市...
條例內容 (2016年9月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建設,保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
第一條 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1989年9 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的決定》修正)修訂的條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民族鄉。民族鄉同時執行《黑龍江省民族鄉條例》。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我受省人大人事委員會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黑龍江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
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所需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等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對《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作出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健全我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
江蘇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暫行條例 (1995年10月1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浙江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於2016年7月29日由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6號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鄉鎮人民代表...
根據2022年5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 副主席 第...
廣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於1995年11月2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