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

《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在1996.11.2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1.22
  • 實施時間:1996.11.22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具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轄村的區(以下統稱縣),鄉、民族鄉、鎮(以下統稱鄉)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選舉領導小組)。
縣、鄉選舉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計畫;
(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組織選舉試點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選舉工作;
(五)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六)受理選民對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
縣、鄉選舉領導小組的職責,至當屆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止。
第五條 村成立選舉領導小組,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村選舉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三)審查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
(四)組織選民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
(五)確定選舉日期、地點和方法;
(六)印製選票,製作票箱,設定寫票間;
(七)主持投票選舉;
(八)公布選舉結果;
(九)選舉工作的其他事項。
村選舉領導小組的職責,至選舉產生的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止。
第六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均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七條 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在戶口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
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戶籍登記為準,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
第八條 選民名單應於選舉日十日前公布。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村選舉領導小組提出,村選舉領導小組應於選舉日前依法作出調整或解釋。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十條 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清正廉潔,作風正派,不搞封建迷信和宗族派性;
(三)工作認真,辦事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思想解放,有改革開拓精神,能帶領村民共同致富;
(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候選人可由村黨組織推薦、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小組推薦、十名以上選民聯名推薦的方式提名。提名的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五日前公布。
第十二條 提名的候選人名單公布後,村選舉領導小組應徵求選民的意見,經村民代表會議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也可以採用預選的方式,根據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正式候選人名單應於選舉日三日前以姓氏筆劃為序公布。
第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一般採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應由村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為方便老、弱、病、殘的選民投票,也可以設定流動票箱。每個票箱的監票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候選人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六條 選民因故不能參加投票的,經村選舉領導小組同意,可以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寫。
第十七條 投票結束後,應將投票箱於當日集中到選舉大會會場,並當眾開箱、驗票、唱票、計票。
第十八條 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人數的,該選票無效;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人數的,該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無效;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
第十九條 過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的選舉有效。
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全體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方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得票多的當選。如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的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另行選舉。
經過多次投票選舉,當選人已超過三人但仍不足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暫時空缺。
第二十條 村選舉領導小組確認選舉有效後,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封存選票,並將選舉結果報鄉人民政府和縣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受村民監督。村民會議有權罷免和撤換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內,未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換。
第二十二條 罷免、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由十名以上村民聯名提出,五分之一以上村民附議,並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鄉人民政府對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提出罷免、撤換的建議,由所在村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出現缺額時,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村選舉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虛報選舉票數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列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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