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5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56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56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6年5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 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於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建議,決定:一、鄉、民族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三千以下的,每五十人至一百人選代表一人...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問題的意見,決定:因改變建制而合併的省、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在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選舉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
第八條 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原則,對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人口在十萬人以上的,超過部分,每一萬人增加一名機動數,然後按人口總數計算,每五千人再增加一名代表。鄉級人民代表,以三十名為基數(人口在三千人以下的鄉、鎮可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方案全文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360名左右,與十三屆相同。具體分配...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決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仍然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鄉、民族...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舉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條例 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二、省、...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2]。目錄 語音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8年07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7月28日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關於代表名額的規...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規定。(一)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不超過一百五十人;人口...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6-30 法規內容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的規定,鄉級人...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和鄉、民族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如下:條例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提出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草案)。草案 第一條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提出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方案 一、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結合我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一個方案。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360名左右,與十一屆相同。方案 一、各省、...
第三章 代表名額和分配 第七條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規定。(一)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不超過一百五十人;人口...
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劃分選舉...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簡稱“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全國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持下選舉產生。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