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55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55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55年3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3月10日第八次會議討論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省、縣、鄉改變建制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超過選舉法規定名額問題的意見,決定:因改變建制而合併的...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 1958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58.03.19 ...
五次會議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於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
七、將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名額的分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決定”的規定移至第十六條,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如下:條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5年11月8日第二十三次會議討論了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否限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問題,決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書面聯名,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名,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方案全文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開始。 [1-2] [13] 2023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確認2977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
1963年12月3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 頒布時間 1963.12.03 實施時間 1963.12.03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地區和市合併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前換屆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3.05.09 實施時間 1983.05.09 目前許多省、自治區正在進行地區和市合併或者地區和市合併的試點工作,為了有利於這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決定。 [2] 第...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從一九七九年下半年開始試點到一九八一年年底結束的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全國統一延長到一九八三年年底。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的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各省...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八條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的規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04月27日發布,自2017年04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在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根據201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湖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湖北省人民代表...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與...
五、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六、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按照以上規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具體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 農村與城鎮關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一九八0年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6年發布的決定。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每屆任期問題的決定 發布單位 ...
第八條 補選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發給代表證。第九條 撤地設市後,原選舉單位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時,由新設市的人民...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
代表選舉 代表名額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如下: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