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雲南省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發布於1998年7月31日,屬於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
  • 發布單位: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第4號
  • 發布日期: 1998年7月31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辦法(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3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依法補選出缺的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一) 調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域的;
(二) 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的;
(三)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四) 代表職務被罷免的;
(五) 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六)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七) 死亡的。
第三條 代表資格終止,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本級人大黨委會予以公告。代表資格終止後,出缺的名額應由原選舉單位按照結構要求進行補選。
第四條 補選出缺代表的侯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差額幅度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應依法制定選舉辦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出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黨、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由主任會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名;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的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由主任會議將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根據較多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確定正式侯選人名單;如確定進行差額選舉,超過法定差額數的應先舉行預選。預選後,按得贊成票的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選舉中,候選人獲得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七條 補選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票應按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第八條 補選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代表資格有效後,發給代表證。
第九條 撤地設市後,原選舉單位選舉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時,由新設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十條 補選我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補選省、自治 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 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制定該《辦法》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 會選舉法》第九章第五十一條規定:“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我省在 1995年7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上通過的《雲南省縣 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中,對縣鄉兩級人民代表 大會因故出缺代表的補選作了規定。隨後,省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即對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出缺代表的問題著手 進行調查研究;各州、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也普遍希望儘早對省、 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出缺代表的補選加以規範,以便實際工作中有所遵循。鑒於省八屆人大常委會後期地方立法任務 比較繁重,這一辦法的制定未能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任期內完成。 但從落實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或我省在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出 缺代表實際工作的需要等方面來看,制定這樣一個補選辦法都是 完全必要的。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後,該辦法的制定列入了省九屆人大常 委會1998年度立法計畫。我委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開 展調查研究,抓緊進行起草工作。今年4月初稿寫成,我委認真研 究後,修改出第二稿。隨即下發到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 委廣泛徵求意見,併到一些單位召開座談會,直接聽取意見。匯總 各地意見後,修改出第三稿。隨後,約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 委員會和辦公廳、研究室的負責同志參加論證會。共同進行討論和 修改。根據論證意見,我們又作了兩次較大的修改,報經主任會議 同意後,才形成現在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辦法(草案)。
三、對有關內容的說明
1、關於適用範圍
該《辦法》只適用於出現第二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後,出缺
代表名額的補選。代表名額沒有選足的再次選舉應按“另行選舉” 的有關規定進行。
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駐滇人民解放軍選 出的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後,應按《中國 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的辦法》進行補選。
2、
關於“原選舉單位”的概念
按照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補選出缺的地方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可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進行。所以, 《辦法(草案)》第三條規定的“原選舉單位”即指選舉省、自治州、設 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 會。
3、
關於補選程式
《辦法(草案)》中對人代會或常委會補選代表的程式、方式、代 表結構的要求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各地根據需要可制定“選 舉辦法”再作明確規定。
4、
關於我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
考慮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 持進行,出缺名額的補選可否由地方性法規作出規範尚無明確規 定,我們專題請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7月16日,全國人大 常委會法工委答覆:“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雲南省補選全國人
大代表的辦法作出規定”。因此,《辦法(草案)》第十條規定:“補選 我省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照本辦法執行”。
以上說明和《辦法(草案)》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