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07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4.27
  • 實施時間:2007.04.27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與十屆相同。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6名,天津市36名,河北省111名,山西省60名,內蒙古自治區53名,遼寧省103名,吉林省63名,黑龍江省93名,上海市55名,江蘇省145名,浙江省78名,安徽省104名,福建省56名,江西省73名,山東省168名,河南省153名,湖北省114名,湖南省109名,廣東省15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83名,海南省15名,重慶市56名,四川省137名,貴州省60名,雲南省86名,西藏自治區17名,陝西省63名,甘肅省43名,青海省17名,寧夏回族自治區15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12名,台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265名。其餘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另行分配。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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