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關於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

《四川省人大關於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在2002.09.26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大關於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的決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6
  • 實施時間:2002.09.26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新一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通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894名,與九屆人大代表名額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鑒於我省自九屆人大一次會議以來,除內江市進行了行政區劃調整外,其他市、州均無區劃變動或重大工程建設原因造成人口數量的較大變化。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時間決定如下:
一、除內江市、資陽市外,各市、州和駐川部隊應選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與省九屆人大代表的名額相同。
二、原內江市因區劃調整為內江市、資陽市,分配給內江市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32名、分配給資陽市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33名。
三、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的8%左右。
四、為了保證各方面代表人士都有適當的代表名額,在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情況分配給有關的市、州進行選舉。
五、各市、州和駐川部隊選舉的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2年12月15日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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